離婚孩子的判法撫養權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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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的判法撫養權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孩子的判法撫養權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孩子的判法撫養權的標準是:考慮到小孩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雙方都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法院在決定孩子撫養權應考慮到的因素有哪些?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應進行綜合判斷。

在父母雙方都無過錯且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雙方如果都同意離婚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但是如果雙方都想要撫養權的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這時候就會綜合去考慮雙方誰更適合帶孩子。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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