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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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着所有其他原則。

(二)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子女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除了上述明確規定外,很多父親可能會認為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肯定歸女方,其實並不盡然。比如筆者多年前就為男方爭取了兩週歲以下兒子的撫養權,事因兒子出生後不久,女方在與男方爭吵後就獨自回孃家,留下嗷嗷待哺的兒子由男方照顧,與絕大多數母親不同,這位母親在回孃家時並沒有把兒子一起抱走,這足以證明女方缺乏對兒子的照顧責任意識和應有的母愛,後來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説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着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準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願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着搖擺,有的甚至不願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於對事務的認知能力並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為懼怕暴力、崇拜權威、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並不是唯一因素。

(三)考慮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原則

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包括經濟條件、住房條件、收入、文化、學歷、修養、品德、性情、對子女的照顧及親密程度、現有生活環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環境,現有穩定的生活教育環境,較高的文化修養,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給予子女較好的教育,無疑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而,當一方的綜合條件和綜合素質優勢明顯時,則應優先考慮子女由該方撫養。但在實踐中,“唯經濟論”的現象必須值得重視。我們不否認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會給子女較好的生活環境,但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並不一定就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為重要。一方的經濟條件就那麼重要?其實不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基於此,即使一方的經濟條件或居住條件不如對方,但在子女需要時,沒有直接撫養的對方完全應當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給予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以保證子女健康成長,一方的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劣勢完全可以由對方給予子女的撫養費彌補,因而不能將一方的經濟條件擺在太過重要的位置,直接撫養方的綜合素質更為重要,經濟條件不一定有利於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離婚時一方有以上行為的,該方就是明顯的過錯方。

而在《民法典》規定的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或者違反“忠實義務”的婚外情行為,或者欺騙對方、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認為該方有着一定的過錯。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各種不良行為導致離婚的,因該方不具備公民遵紀守法的基本素質和良好的道德品質,不僅不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有的甚至直接給子女帶來不良的影響,比如父母一方有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如果直接由其撫養,則極有可能給子女形成潛移默化的影響,日後為子女所仿效,被子女移植到他未來建立的家庭中,嚴重影響子女的心理健康。

二、自願放棄撫養權有效嗎?

不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方放棄撫養權的有效,但是仍然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之後,有一方自願放棄撫養權的話是有效的,但是還是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主要是是否有益於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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