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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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該由誰承擔?

    實踐中,父母兩地分居,子女跟隨父親或者母親一方生活的現象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的撫養費該由誰承擔呢?子女撫養費包含哪些費用呢?詳情請閲讀下文了解。

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育費應當在共同財產中支出,但是實踐中負責照顧子女的一方常常無法從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撫育費,這樣離婚時照顧子女方就會提出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子女撫育費。

法院一般會根據當時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確定一個撫育費標準,然後按分居時間,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以抵償的,可以通過形成債權的方式加以解決。離婚後子女的撫育費數額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時間後,又和好的,一方起訴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撫育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父母雙方一方享有撫養權,必須對子女進行撫育和照顧,另一方則必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這裏的“生活費”是維持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必要費用,包括吃飯穿衣等一些日常基本的開銷。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應當負擔。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腎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應該承擔該費用的義務。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在不願意支付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拒付。

關於撫養費的標準,歸納出來大概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的實際需要是根本的要素,在未成年子女長大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花費,並且在各個年齡階段各不同。年齡越小則相應的撫養費數額就越大,反之亦然。父母的負擔能力也是一個基本的條件,父母的收入越高,撫養費理應越高,收入越低,撫養費相應就少,但是也不能少於一定的標準。大體上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的法律常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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