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恢復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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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資格恢復是怎麼規定的?

監護人資格恢復是怎麼規定的?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二、監護人資格是怎麼規定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三、孩子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嗎?

孩子不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需由法律規定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按法律規定順序擔任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後,卻有悔改表現的,經申請可以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不具備監護能力時,可以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承擔監護責任,也可以由其關係密切的其他基礎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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