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對監護人資格恢復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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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對監護人資格恢復的規定有哪些?

安全法對監護人資格恢復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40.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因此,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提交的證據應該證明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適宜擔任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三、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第二款這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因此,對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對未成人身心損害較重的原監護人,是不能恢復其資格人的,這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強制性規定。

、可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監護人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國家有關部門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有着法律上的明確規定,所以自己不必過於擔心問題的處理,所以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只要自己可以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進行權益的合法維護與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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