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可以公證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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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監護人可以公證麼?

變更監護人可以公證麼?

變更監護人後是否進行公證,需要監護人自己決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監護人有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二、變更監護人的程序有什麼?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是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那麼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變更監護人;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在指定監護的情況下,還要由原指定單位批准,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剝奪限制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其他對子女明顯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確定由另一方單獨負責監護。當監護人不適合繼續作監護人時,經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對該監護人進行撤換。

變更監護人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不是必然要求。變更監護人是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提出的,與變更人進行協商,雙方確定之後,簽署監護人變更協議。如果對於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變更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需要由指定單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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