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超生社會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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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超生社會撫養費嗎?

一、江蘇超生社會撫養費嗎?

《江蘇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二、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上個世紀中我國的人口增長速度過於的快速,國家為了更好的控制人口增長速度以及保障國家的資源,所以制定並實行了獨生子女政策,如果夫妻在婚後違反獨生子女政策出現超生等情況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繳納社會撫養費用的,如果出現拒繳社會撫養費用時也是不能為子女辦理落户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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