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部門不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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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中不可申請裁決的情形: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房屋拆遷部門不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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