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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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導讀: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應當首先分配給集體,再由集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如果土地是夫妻二人婚後承包的,則土地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土地徵收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一、

土地徵收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土地徵地補償款分配如下:土地補償費分配給集體,由集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分配給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分配給經營種植者和附着物權利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

土地徵地補償款屬於遺產

  1.從徵地補償款的性質上看,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徵用補償款不屬於收益範疇,當然也就不屬於遺產範圍。徵地補償款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户家庭,用於對失去土地農户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以保障失地農户將來的生產生活。因此,徵地補償款從性質上看不屬於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遺產範圍。

  2.從承包方式上看亦不屬於遺產範圍。

三、

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夫妻公共財產嗎

  土地補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土地是夫妻二人婚後承包的,則土地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2.如果土地是一方婚前承包的,而婚後給予土地補償款,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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