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十五年撫養費分文未漲 - 她無奈日夜打工供兒子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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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離婚率的上漲,引發了另一個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會對子女的撫養費做出約定。離婚的時候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標準等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後來離婚之後拿到撫養權的人,才發現撫養孩子有許多意想不到的花費,撫養費根本就不夠,於是就會要求追加。那麼,離婚後撫養費可以追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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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依依與阿涼於2000年協議離婚,約定2歲的兒子由依依撫養,阿涼每月支付300元的撫養費。阿涼於2001年再婚,再婚後很少看望兒子。2015年,兒子考上重點私立高中,每年要交納9000元學費。為了負擔兒子的高額學費和生活費,依依除了白天在公司正常工作外,晚上到酒店加班做清潔工。三個月後,依依由於過度勞累引起腦血栓病發,半身失去了知覺,癱瘓在牀無法工作。依依遂讓兒子找到阿涼,要求阿涼增加兒子的撫養費至每月1500元。阿涼認為,離婚時雙方巳經協商好撫養費的數期,雙方不能反悔


二.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表明,對於父母離異後子女的撫養費用的負擔,即使法皖作出調解或判決,確認了相關數額,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的需要,無疑要對子女撫養費做出調整。因此,法律規定,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那麼,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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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觀點‍

法律賦予未成年子女有向離異父母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如果確實存在可變更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子女應當及時行使這一權利。如果由此引發爭議,應及時申請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子女確實提出了變更撫養費用的主張時,法院才能據此判決變更,所以各位單親媽媽們要及時替孩子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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