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注意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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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人可以幫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注意的法律問題

    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很多家屬誤以為只有委託律師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其實不然,家屬完全可自行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檢法決定取保候審,依法應當責令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通俗來講,要麼出人擔保,要麼出錢擔保。

二、若是保證人擔保,擔保人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與案件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若是保證金擔保,需要交納多少保證金?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3條的規定,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具體多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確定。可以看出,保證金的數額並未有明確上限規定。

四、辦案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因素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檢法可以決定取保候審,例如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又例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等等。

    在我看來,司法機關是否決定取保,主要還是看案件本身,當然我這裏説的主要是針對沒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人羣外的一般人。為什麼這樣説,辦案機關,尤其是公安部門,最怕的就是嫌疑人解除羈押後,妨礙他們的偵查工作,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關於應當逮捕的規定就可以看出,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於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嫌疑人,採取採取取保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應當逮捕。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元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通知也有規定,檢察院審查羈押必要性時也會重點考慮案件事實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的情況。因此,對於有辦案機關認為存在犯罪事實,嫌疑人或被告人又未如實供述案情,基本不要指望辦案機關會同意取保候審。

五、什麼時間申請取保候審合適?

    很多家屬都有誤會,他們經常會諮詢律師,他們對於“37天”有特殊的誤會,他們總是以為是不是要熬到滿37天再考慮下一步工作,譬如取保候審、譬如委託律師辯護,因為他們對於“37天”的規定理解不夠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個“37天”其實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一般的案件其實不用等到37天就已經執行逮捕了,只有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接貨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期限才會算到“37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拘留3日後,就會提請檢察院批捕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到4日,檢察院收到批捕申請後,在7日內作出是否決定逮捕,因此,嫌疑人一般情況下10內或14日就已經執行逮捕了。

    所以,建議最好在逮捕之前申請取保候審,但是批不批准還是看案情,早點去申請取保候審,也不一定批准,有些案件,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羈押後,公安機關很多天都去提審,你早早的去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證據固定和收集的不夠,嫌疑人也如實供述案情,公安機關也很難批准取保申請。

六、嫌疑人被逮捕後還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答案是肯定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公安機關既然申請批捕了,他們的意見自然是希望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的,並且逮捕決定是檢察院作出的,此時家屬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可能公安機關就叫你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當然你可以自由選擇是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是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收到回覆的時間很短,3日之內就會有書面答覆意見,但是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要先決定是否立案審查,決定立案審查的,要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後,要在10日內回覆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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