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與工人籤勞動合同的代價 - 被判賠6。5萬元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7W


  單位不與工人籤勞動合同的代價,被判賠6.5萬元

單位不與工人籤勞動合同的代價,被判賠6.5萬元

  我國的第一部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現實執行落實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況不容樂觀。勞動者發生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時間想到是向勞動部門投訴,而往往拿不出勞動合同,很多的事實無法確認,連自己是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都無法確認,這種情況給勞動部門的調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一方面,由於勞動者有冤無處伸,也激發了一些勞動者採取過激的行為,採取堵路,堵門,跳樓,爬電線杆等過激行為,極大擾亂了社會的治安秩序,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影響!

  為了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國家在2008年1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筆者上個月接到一名勞動者的電話,説其於2016年6月13日入職,單位沒有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於2017年4月14日被單位口頭辭退了她,單位也不給一分錢的賠償,她的心裏很是不甘心,問我怎麼辦?我説,辭退是要有書面證明才可以確定為事實的,但是不籤勞動合同是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的。

  2017年4月24日為她申請了勞動仲裁,2017年5月23日仲裁庭裁決下來:單位需要向她支付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5614元。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裁決已經生效,並已執行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