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之後,發現房子曾是“爛尾樓”,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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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之後,發現房子曾是“爛尾樓”,能反悔嗎?

來源 | CCTV今日説法

簽了合同之後,發現房子曾是“爛尾樓”,能反悔嗎


交了購房定金後

才得知房子曾是“爛尾樓”

因覺得不吉利

想要撤銷合同、要回定金

能行嗎?

“房子不吉利,還我定金”

黃先生是外地人,兒子在杭州工作。2019年7月,黃先生驅車來杭州看望兒子,在駛離機場高速時,恰遇杭州某置業公司正在宣傳其新開發的酒店式公寓項目。“這個公寓地段好,既適合兒子自住又適合投資。”看到宣傳廣告,黃先生十分心動,當即驅車去售樓處看房,當天就和置業公司簽訂了《購房定金合同》,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眼看就要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了,黃先生卻後悔了。他通過上網搜索發現,該酒店式公寓項目曾是“爛尾樓”,由現在這個置業公司“接盤”後才繼續開發。因為黃先生是做生意的,覺得購買“爛尾樓”不吉利,便想要回自己的定金並解約。雙方協商不成,同年9月,黃先生將置業公司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與該置業公司的《購房定金合同》、索回定金10萬元。

法院:合同不可撤銷

庭審中,原告黃先生訴稱,置業公司在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時,故意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且合同中沒有附房屋設計圖紙,也沒有寫明房屋交付的時間,導致他對具體户型完全不知情,售樓處的工作人員曾口頭承諾房屋交付時間是2021年,但在簽訂定金合同之後又告知將於2022年交付,他們的行為屬於欺詐。

置業公司表示自己很“冤枉”,他們表示,涉案酒店式公寓確實在前幾年因開發商資金鍊問題停過工,後來引進其他投資公司,目前該項目正常施工建設。另外,房屋設計圖不是定金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黃先生在籤合同之前在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詳細查看了各户型樣板房,對各房屋户型都清楚知曉;至於交房時間,因酒店式公寓一般有兩個交房節點,一個是毛坯交房,一個是完成統一精裝修交房,工作人員承諾的2021年交房是毛坯交房,也明確告訴黃先生統一進行精裝修需近十個月時間。

另外,黃先生稱銷售人員承諾房屋於2021年交付,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先生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是在對案涉房屋位置、户型、價格、周邊配套、交付時間、投資前景等因素綜合考量而達成的結果,即便銷售人員確實混淆毛坯交房和精裝交付的時間,該行為也並不足以使黃先生因此陷入是否購買該房屋的錯誤認知並實施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法律行為,因此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受欺詐行為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欺詐方須有欺詐行為

二、欺詐方須有欺詐故意

三、被欺詐方須因欺詐行為而陷於錯誤認知,並基於錯誤認知作出意思表示

四、被欺詐方的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思

什麼是“爛尾樓”

“爛尾樓”一般指因開發商資金問題暫停開發的工程。


本案中,案涉酒店式公寓項目是否曾因資金問題停工的情況不屬於銷售房屋時必須披露的房屋信息;房屋設計規劃圖紙一般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作為合同附件提供,並非定金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法官温馨提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法律鼓勵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但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合同也應當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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