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一方名義借錢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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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女士與丈夫吳某婚前借了50萬元作為首付款買了一套期房,並辦了銀行按揭。借款是吳某以自己的名義向其姐姐借的,房產證也以吳某個人的名義辦理。2015年1月董女士與吳某結婚,婚後一直住在這套房子裏,結婚之後,董女士和吳某一起將這50萬元還給了吳某的姐姐,銀行貸款也是雙方共同償還。現在二人因感情破裂打算離婚,但卻因房子問題產生了糾紛,吳某認為該房產是他的個人財產。董女士覺得自己一直住在這套房子裏,也一起還錢一起還貸,為什麼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以一方名義借錢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中國社會房價高,夫妻雙方往往通過貸款等方式來購房,如果在婚前以一方名義借錢買房,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而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優先,協議不成的,該房產歸屬很有可能依據產權登記來處理。

本案中,該套房產購置於董女士和吳某結婚之前,產權證也登記在丈夫名下,根據《婚姻法》,這應當算是婚前財產,是吳某的個人財產。吳某向其姐姐所借的首付款也是他的個人債務,應當在婚後用其個人財產來償還。董女士和吳某對其婚後財產分配並沒有特殊約定,適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二人對房屋借款的償還也沒有作出特別約定,就導致了首付款是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按揭款也是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等於是用共同財產償還了吳某的個人債務。所以如果董女士與吳某離婚,該房產屬於吳某的個人財產,但是償還借款與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吳某應當支付婚後償還款項的一半給董女士。另外,近幾年來,房價一直在漲,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因為夫妻雙方在婚後對該房產都有所投入,所以在法律上可以視為一種投資後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由夫妻均等分割。鑑於新的婚姻法解釋出台了有關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新規定,所以在購房或者還貸時,最好保留好相應的支付憑證,以免糾紛產生時無法證明自己的付出,導致自身的損失。

曹曉靜律師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師,最貼心的法律服務專家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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