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借子女名義買房後對方不願過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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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借子女名義買房後對方不願過户怎麼辦

趙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歸我所有;2、判令吳某旭、朱某陽協助我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3、訴訟費由吳某旭、朱某陽負擔。

事實和理由:我是吳某旭的母親,吳某旭與朱某陽系夫妻。因年紀漸大、身體多病,我希望出售原居住的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A號(以下簡稱A號)房屋,以購買新房改善生活環境,於是讓吳某旭、朱某陽幫忙尋找合適房屋併購買。2013年12月,吳某旭、朱某陽幫助我購買了一號房屋,因A號房屋尚未售出、沒有足額的購房款,所以購買一號房屋的部分購房款系由吳某旭、朱某陽墊付。

因為身體原因我不願辛苦奔波,且吳某旭、朱某陽墊付了部分購房款,所以我同意一號房屋購房合同暫由吳某旭簽署,房屋所有權暫時登記在吳某旭名下。因吳某旭告知我購買一號房屋需支付近150萬元購房款,基於血緣關係我信任吳某旭、朱某陽二人,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我累計向吳某旭、朱某陽支付了購房款共計150萬元,並要求二人協助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二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拒絕。

時至今日,吳某旭、朱某陽既不告知我購房款實際數額,亦不協助我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我依法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吳某旭、朱某陽辯稱,首先,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系由吳某旭與案外人林某薇簽訂,購房款系由我二人支付,房屋登記在吳某旭名下,我二人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次,我二人與趙某蘭之間並不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其主張借名買房並無依據。綜上,不同意趙某蘭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吳某旭與朱某陽系夫妻,吳某旭系趙某蘭與前夫之子。

2013年12月2日,吳某旭與林某薇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吳某旭向林某薇購買一號房屋,成交價為195萬元。同日,吳某旭與北京F公司簽訂《佣金確認書》,確認吳某旭通過該公司的居間服務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佣金為20500元,吳某旭承諾於2014年3月30日前向該公司支付佣金。同日,吳某旭向林某薇交納定金5萬元。2013年12月21日,朱某陽通過其名下賬號向林某薇支付購房款40萬元。2014年4月3日,朱某陽通過上述賬户向林某薇支付購房款33萬元。

同日,朱某陽通過其名下賬號向林某薇支付購房款109萬元。同日,朱某陽通過其名下賬號向林某薇支付購房款8萬元。同日,吳某旭交納房屋買賣契税27900元。2014年4月21日,吳某旭交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761元。2014年4月21日,吳某旭取得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證。

趙某蘭原系A號房屋的所有權人,該房屋系其名下唯一住房。2015年11月1日,趙某蘭與張某鵬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鵬向趙某蘭購買A號房屋,成交價為154萬元,張某鵬應於合同簽訂當日向趙某蘭支付定金2萬元。2015年11月29日,趙某蘭收到售房款5萬元;2015年11月30日,趙某蘭收到售房款2萬元;2015年12月10日,趙某蘭收到售房款2萬元;2015年12月11日,趙某蘭收到售房款43萬元;2016年1月7日,趙某蘭收到售房款100萬元。

庭審中,趙某蘭主張吳某旭系代其購買一號房屋,並主張其按照吳某旭要求共計向吳某旭、朱某陽支付購房款150萬元:2014年3月14日,趙某蘭在其名下賬户內存款15萬元,趙某蘭自稱此筆款項系其向朋友于某的借款,趙某蘭於2014年3月16日向朱某陽轉賬15萬元,於2015年12月22日向於某轉賬15.4萬元,趙某蘭自稱系向於某償還借款本息;2014年3月17日,趙某蘭自銀行取款5萬元,自銀行取款10萬元,趙某蘭自稱於當日將上述款項現金15萬元交予吳某旭;

2014年3月25日,趙某蘭的朋友李某向朱某陽匯款25萬元,此筆款項系趙某蘭向李某的借款,趙某蘭於2015年12月23日向李某償還借款本息25.7萬元;2014年3月28日,趙某蘭的朋友馬某向朱某陽名下賬號匯款20萬元,此筆款項中的5萬元系由趙某蘭於當日馬某向朱某陽匯款前匯入馬某的賬户內,另外15萬元系趙某蘭向馬某的借款,趙某蘭於2015年12月23日向馬某償還借款10萬元,於2016年1月10日向馬某償還借款5萬元;

2016年1月8日,趙某蘭向朱某陽轉賬75萬元。對於上述現金15萬元,吳某旭、朱某陽不予認可;對於另外轉賬的135萬元,吳某旭、朱某陽主張均系趙某蘭對其二人的贈與,但就此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另,關於對外所借款項,趙某蘭主張均按照年息4%的標準向出借人支付了利息。

在購得一號房屋後,該房屋一直由趙某蘭居住使用,供暖費、物業費由趙某蘭交納,房屋所有權證、購房款發票、契税繳款書、房屋所有權登記收費專用收據、補繳土地收益繳款書亦由趙某蘭持有。2018年6月8日,吳某旭申請補發了房產證。

2019年1月21日,本案庭審結束後,趙某蘭自家中取回大、中、小三個記賬本,並作為證據提交。

 

裁判結果

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趙某蘭所有,吳某旭、朱某陽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趙某蘭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相關費用由趙某蘭負擔。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號房屋登記在吳某旭名下是否系趙某蘭借用吳某旭之名購買的結果。本案中,趙某蘭未能提供借名買房的協議,吳某旭、朱某陽亦未能提供其收取趙某蘭的150萬元系接受贈與所得的證據,但綜合本案事實,法院認為趙某蘭主張的借名購房成立,對此法院分析如下:首先,關於趙某蘭向吳某旭、朱某陽支付的款項總額。趙某蘭主張其於2014年3月17日向吳某旭給付現金15萬元,對此吳某旭、朱某陽不予認可,但綜合趙某蘭提交的銀行賬户明細及其記賬本所載內容,法院認定趙某蘭所述屬實,其確於2014年3月17日向吳某旭給付現金15萬元。

吳某旭、朱某陽認可收到轉賬的款項135萬元,故趙某蘭在購房前後向吳某旭、朱某陽支付的款項總額為150萬元,絕大部分購房款均系其自行支付。

其次,關於趙某蘭在購房期間借款的總額。綜合趙某蘭提交的銀行賬户明細及其記賬本所載內容,可以認定趙某蘭因購房分別向於某借款15萬元、向李某借款25萬元、向馬某借款15萬元,其因購房共計借款55萬元,後向於某支付利息1萬元,向李某支付利息1.5萬元。再次,關於吳某旭、朱某陽收取的趙某蘭150萬元的性質。吳某旭、朱某陽主張該150萬元系接受趙某蘭贈與所得,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該150萬元中的55萬元系趙某蘭對外借款,使用借款進行贈與亦與常理不符。

因此,吳某旭、朱某陽主張其收取的150萬元系接受趙某蘭贈與所得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信。

最後,綜合一號房屋的購買時間與A號房屋的出售時間、購房期間趙某蘭自行出資20萬元並對外借款55萬元用於支付購房款、趙某蘭將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A號房屋出售並在售房後立即向朱某陽轉賬75萬元、房產證原件及相關購房票據原件均由趙某蘭持有的事實,並考慮該房屋購買後的居住使用情況及趙某蘭提供的三個記賬本中所載內容,法院採信趙某蘭的主張,認為該房屋確係吳某旭幫助其更換的“電梯房”,其系借用吳某旭之名購買,故與吳某旭、朱某陽商定該房屋暫登記在吳某旭名下。

綜上,趙某蘭與吳某旭、朱某陽形成了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該房屋應系趙某蘭的個人財產,其訴求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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