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在分手後可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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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在分手後可否要回?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在分手後可否要回?

 

戀愛期間常常會發生財產贈與的行為,然而,一旦雙方產生矛盾繼而分手,贈與財產的一方往往心生不忿,想要對方退回曾贈與的財物。但是,除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針對嫁粧與彩禮的司法解釋外,我國沒有其他任何特殊的法律規定調整戀愛關係所以,對於戀愛關係中發生的非彩禮、嫁粧性質的贈與應按照一般民事主體的規定來處理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進行詳細解答!

案情介紹

朱先生和王女士為戀人關係,相處過程中,雙方一起出資購房,並簽訂了房產協議書,約定了各自的出資比例、貸款支付比例、房屋產權歸屬,並約定購房合同的簽約及房屋產權登記均以朱先生一人名義辦理。之後,雙方產生矛盾,王女士就給朱先生寫了一張《證明》,內容為王女士因個人原因願意放棄對雙方所購房屋的財產權,同時放棄對該套房屋已付的所有費用,本套房屋歸朱先生一人所有。雖然王女士對雙方關係做出了努力,但兩人相處一年後還是以分手告終。分手兩年,王女士將朱先生訴至法院,認為自己寫這個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現在雙方分手了,其對朱先生的贈與應類比彩禮,要求撤銷贈與,返還購房款。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法院認為,這個案件的焦點問題是王女士書寫的《證明》的法律性質,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權撤銷。首先,《證明》中贈與的意思表示明確,且沒有寫明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因此無法將上述贈與類比彩禮予以處理。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購房的簽約方為朱先生一人,房產也登記在朱先生一人名下,所以贈與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贈與行為也就完成了,並不需要辦理過户等手續,因此不涉及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問題。同時贈與的法定撤銷期限為一年,王女士起訴的時間距離贈與完成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年,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分析説法

戀愛關係中贈送給戀人的大額財產是否可以在分手後撤銷贈與並主張返還財產,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中贈與財產的情況、贈與的履行情況及贈與合同的具體約定、撤銷權行使的時間全方面考慮。本案為贈與合同的典型案件,因為案件中贈與的財產不存在權利轉移問題,也不涉及贈與義務的繼續履行,所以無法適用因為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撤銷贈與及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的法律規定。如果在本案中朱女士是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朱先生,但在沒有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前主張撤銷贈與;或朱女士以書面方式將贈與添加了生效期限,則該贈與應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在贈與行為生效前主張撤銷,可能案件就會有相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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