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發現“二胎”並非親生,二次離婚時要求多分財產,法院會如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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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後發現“二胎”並非親生,二次離婚時要求多分財產,法院會如何作出判決?

復婚後發現“二胎”並非親生,二次離婚時要求多分財產,法院會如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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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在復婚之後又提離婚,一方以對方出軌為由要求多分前次離婚時已分割的財產,獲得女兒撫養權和精神撫慰金並訴至龍崗法院,當事人的訴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基本案情

妻子為逃計生處罰提出假離婚?

丈夫復婚後發現“二胎”非親生?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系夫妻關係。二人2004年已育有一女。據李某訴稱,2015年張某再次懷孕,並以逃避計生處罰為由,勸説李某假離婚。二人遂於2015年辦理了離婚手續。2016年,張某生下小女兒,並瞞着原告擅自將其姓氏由“李”改為“王”。同年,原被告辦理了復婚手續。

李某訴稱,早在2014年初,即二人復婚之前,原被告已分房居住,此後有一年半以上的時間並無夫妻生活。隨着小女兒日漸長大,李某發現其外貌、性格等無一處像自己,不似親生。為排除心中的疑惑,2017年,李某帶着小女兒的口腔擦拭子,至廣東省某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申請做DNA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他並非小女兒的生物學父親。

發現小女兒並非親生,李某感覺遭到了張某的背叛,夫妻感情蕩然無存,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遂向龍崗法院提請訴訟離婚,並要求獲得大女兒撫養權,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並獲得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夫妻雙方系自願離婚非假離婚?

前次離婚已分割財產不應再分?

對於李某的指控,被告張某辯稱,2015年,李某與其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不存在任何脅迫、欺詐的情形。李某有關假離婚的説法並無依據。雙方於2015年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協議中分割的財產已轉化為二人復婚時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不應無視協議的約定,主張重新分割。

此外,張某辯稱,小女兒系其與李某離婚後,與第三人王某所生。被告不存在重婚、非法同居的過錯行為,原告有關精神損失撫慰金以及多分財產的請求缺乏依據。2016年,張某與第三人王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小女兒由張某撫養。張某考慮到大女兒的成長問題,於2016年與李某復婚,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但復婚後,李某對張某一直冷淡,不聞不問,且常年獨居在外,令張某深感絕望,且李某對大女兒從未盡過一名父親應盡的責任,並不適宜撫養孩子。

法院判決

承辦法官經審理查明:

1.原、被告在2015年6月8日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對小孩撫養和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認可婚後個人名下的財物及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雙方在第一次離婚之後,各自分得的財產屬於各自所有,即使後來雙方復婚,該部分財產也應屬於各自婚前財產,不能再行分割。

2.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理由是被告婚內出軌,生育與原告無血緣關係的小孩。本院認為,該女孩是被告離婚後所生,即使被告存在第一次婚姻婚內出軌的情形,雙方在第一次離婚時原告應當就該事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現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第二段婚姻期間存在出軌的情形,卻以此理由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中的夫妻雙方在第一次協議離婚時已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二人復婚後又訴訟離婚一方主張將前次離婚時已分割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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