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律師如何獲得共贏的結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我覺得共贏的前提是信任,共贏的條件是相互契合。共贏的基礎是誠信辦案。想共贏一定是律師和當事方共同努力的結果,而絕不是一個單方的行為,想獲得共贏的結果,首先需要當事方清楚自己需要什麼類型的律師。有些當事方就是相信高談闊論的律師,那麼這類當事人就不適合找腳踏實地的律師。有些當事方會説我們怎麼能夠辨別出誰是高談闊論,誰是腳踏實地?這就不難發現,能發出這樣疑問的當事方,其實已經説明他很難獲得共贏的結果。當事方對自己事情也是應當秉持負責任的心態才對。這話説的好像在調侃當事方,但是現實中真的就有很多當事方就是這樣的,他們覺得只能是律師對案子負責,我們當事方只是要求律師的,怎麼還讓我們負責任,我們要是負責任,還要律師幹啥?共贏的第二個條件就是噹噹事方選定了自己認為正確的律師後,應當信任你的律師。從我們辦案的情況來看,選擇信任律師的案件結果要遠遠好於不信任律師的案件。這種信任是要求當事方要有信任律師的立場,並不是要求當事方盲目的信任律師。也不是要求當事方不能質疑律師,而是當事方和律師都要清楚,質疑的目地是要檢驗雙方能否建立信任,而不是破壞信任。共贏的第三個條件就是律師要誠信辦案。整天忽悠當事方的律師,我們認為即使獲得了共贏的結果,也僅僅是一種幸運,而絕不是一種常態。

當事人和律師如何獲得共贏的結果

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是我的助理,他和我一起去為一名涉嫌挪用公款的被告人進行辯護。庭後他和我説,第一次聽到辯護人稱自己的當事人為被告人XXX。而我全程都在用這個稱呼。我有些愕然,問他別的律師都是怎麼稱呼的,他説一般都是直接稱呼名字,不會在前面加上被告人。我問為啥,他説當事人如果在庭審中被自己的辯護人稱為被告人,是不是已經預示着自己確實犯罪了。我説還確實沒有深入想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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