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可以反悔房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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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協議離婚後可以反悔房產分割嗎?

小王因和同單位的小歡日久生情,想和小羅離婚,但是在財產分割上出現糾紛,小羅要將婚後雙方購買的房產過户到兒子小偉名下,車子可以給小王,這讓小王有些“肉痛”,小王諮詢了身邊“懂法”的好友小趙,小趙表示自己翻閲了《民法典》,建議可以先佯裝答應,反正房子是在小王一人名下,辦理離婚後,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撤銷贈與的,還將相關法條搜索複製發給小王,小王信以為真,便同意小羅的要求,雙方辦理協議離婚後,小羅找到小王去房管局辦理過户,遭到了小王的拒絕,小王拿出了小趙給的相關法條,房子現在還在自己名下,在權利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是可以反悔,撤銷贈與的。小羅一氣之下,起訴到法院。

爭議焦點:

小王是否可以撤銷贈與,拒絕辦理房產過户?

律師觀點:

小王和小羅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事由,是各方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故該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本案例中,小王主張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但是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與的約定並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

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並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所以這類協議是否可以撤銷,不能單獨適用民法典關於贈與的相關規定。在相對方已經按約定與贈與人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贈與人也應按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該義務,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該案中,小王以獲得小羅同意離婚為目的,同意將財產贈與子女,並寫入財產分割協議,卻在離婚後拒絕履行,小王不履行贈與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這是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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