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法制報》大篇幅報道李軍律師團隊親辦案例系列專題之八

來源:法律科普站 5.06K

生孩子,不管是對產婦,還是新生兒來説,都是一件極具挑戰的事情。

《雲南法制報》大篇幅報道李軍律師團隊親辦案例系列專題之八

2022年12月16日,《雲南法制報》就刊登了一起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的親辦案例。案件中的產婦,胚胎移植術懷孕足月後,到醫院分娩,卻突發急症羊水栓塞,不得以,醫院只能切除了產婦的子宮。而產婦剖宮產出的孩子,因重度窒息導致腦癱,醫治6天后死亡。

最終,在我們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的爭取下,法院認為醫院為患兒實施的診療行為有過錯,被判承擔60%賠償責任。最終,醫院賠償50萬餘元!

 

法律點評

未盡到相應水平診療義務 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被告醫院是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准予執業的醫療機構,但診療過程中,醫院對產婦異常的身體情況並未引起重視,對患兒出生後的病情觀察不足,未盡到與其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雖然患兒嚴重窒息導致此後身亡系其母在分娩過程中突發急症所致,但結合司法鑑定意見,醫方為患兒實施的診療行為過錯為主要過錯,因此法院認定醫院應承擔60%的責任。

律師提醒,羊水栓塞素有“產科死神”之稱,以發病急驟、病情兇險、難以預料、病死率高為臨牀特點。所以,對於患者身體的異常情況,醫院應及時發現、快速反應,準確判斷、多科協同、高效救治才是搶救成功的關鍵。

——源自《雲南法制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