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外出受傷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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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期間外出受傷算不算工傷?

工作期間外出受傷算不算工傷?

算的,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該規定,因工外出認定工傷應具備以下要件:

一是因工外出期間,應為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外出工作的期間。

二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傷亡。

由於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因工外出期間所面對的環境、狀況相對陌生,遭遇傷害的可能性將更大,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個期間都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

職工外出的場所應包括休息場所,與外出工作有直接關係和間接關係的情形都應視為“工作原因”,如與工作有間接聯繫的休息都應視為工作的延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的權利。當然,不能將那些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在出差期間探親訪友、娛樂遊玩、購物等私人活動視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7日《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辦法》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職工遭受工傷的,其醫療費等必須支出的費用是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但是如果是受害人就職的單位並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此時就應當由單位負責賠償員工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如果是造成員工殘疾的,還應當賠償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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