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財物丟失 - 保管人要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案情簡介

無償保管財物丟失,保管人要賠償嗎?

 

2021年9月30日,吳女士受唯一工作室攝影師阿某邀請擔任拍攝模特,在工作室拍攝照片。雙方在XX室XX組室內照片後,準備出發前往外景地拍攝。被告化粧師許某某説吳女士佩戴的Chromehearts克羅心3MMNTFL光面圓形手鐲與拍攝照片的風格不符,要求吳女士去掉手鐲。因為吳女士穿着婚紗不方便攜帶手鐲,於是吳女士卸下了手鐲放在工作室的化粧台上。外景拍攝結束後比較晚吳女士未回到工作室。吳女士告知化粧師其手鐲還在工作室。化粧師許某某稱會將手鐲委託給前台保管,吳女士可以隨時去取。隨後因為工作忙吳女士並未去取。

2021年11月6日吳女士聯繫化粧師許某某想要取回手鐲時,化粧師許某某告知吳女士自身已經離職。經吳女士與化粧師許某某、攝影師阿某及被告工作室前台聯繫,確認吳女士的手鐲已經無法找到。為此吳女士曾報警處理,XX機關建議吳女士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吳女士自述購買價格為3000元雙方當事人經協商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遂吳女士將工作室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焦點為:1、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保管關係?2、原被告之間的保管是否是無償保管?3、被告在保管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法院認為,原告在受被告單位的工作人員邀請擔任攝影模特拍攝照片的過程中,將其手鐲放置在被告工作室,被告的化粧師承諾將該手鐲交工作室前台保管,由原告隨時取走。原告並未向被告支付保管費用該保管行為系因工作原因產生,由此在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無償保管合同關係。保管存續期間,因被告工作人員的過失,致使原告手鐲丟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保管關係為無償保管,原告應及時取回保管物品,原告未及時取回保管物對於造成保管物的丟失存在一定的責任,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本院酌情決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000元。

 

律師説法

 

保管人在保管他人財物之前法律亦或道德並未強制要求承擔保管他人財物義務,是否保管他人財物由保管人自行決定,但在保管人決定保管他人財物時,其就選擇了承擔法律上規定的保管人應負的妥善保管並返還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告告知化粧師其手鐲還在工作室,化粧師許某某稱會將手鐲委託給前台保管,可以隨時去取,後來找不到,無論是化粧師還是前台的問題,作為工作室的員工,都沒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攝影工作室作為一個人來人往的工作場合,如果沒有好好保管財物,確實能夠事先預見存在毀損或丟失的情況,存在重大過失,工作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原告由此受到的損失至於化粧師或前台的過錯,工作室可以內部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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