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夫妻婚內買房時一方父母有出資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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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離婚律師——夫妻婚內買房時一方父母有出資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吳某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78萬元;2.判令二被告返還借款利息318620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吳某峯是被告吳某英的父親,吳某英和林某濤原系夫妻關係。涉案房屋是2016年4月28日購買,房屋登記在林某濤一個人名下。原告把唯一的住房賣掉,一共93萬元,同時向親戚朋友借款共計178萬元,分三筆借給被告,2016年2月18日借給被告94萬,2016年4月21日分兩筆支出,一筆是24萬,第二筆是59.9萬,用於購買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剩餘的69萬元由林某濤貸款。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二被告應該償還原告的借款178萬元,讓原告老有所依,是二被告應有道義。

 

被告辯稱

林某濤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從來沒有説過是借的錢,説的是婚內贈與,雙方也沒有借條和書面協議等,同時從2016年到現在,原告也沒有索要過借款。

吳某英辯稱,不是婚內贈與,就是借貸,但當時沒有錄音,就説暫時(和老人)住在一起,再給我爸媽買套房。我父母都是工薪階層,不可能直接把178萬就給我。當時我也是有貸款資格的,但林某濤説我沒有,所以涉案房屋就寫了林某濤一個人的名字,同時林某濤還以我父母再買第二套房為由,讓他們放棄了在房本上寫上名字的權利.

 

法院查明

林某濤與吳某英原系夫妻關係,吳某英系吳某峯之子。

2015年1月12日,吳某英與林某濤登記結婚。2015年8月15日育有一女,2016年8月9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1.存款。雙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應於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0萬元給女方。2.房產。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女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對應的公積金貸款由女方負責償還。女方給予男方經濟補償人民幣120萬元,……

2016年3月17日,林某濤(買受人)與XXX(出賣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所售房屋為房山區一號的房屋。涉案房屋現登記在林某濤一人名下。

2016年4月21日,吳某峯通過銀行賬户分兩筆向林某濤轉賬24萬元和59.9萬元。在庭審中,吳某峯稱涉案房屋總價款為252萬元,付了178萬元,剩餘是貸款的,其中第一筆94萬元是支付給出賣人用於解押,林某濤對吳某峯的陳述予以認可。

2018年2月12日,林某濤向吳某峯銀行轉賬30000元。2018年11月16日,林某濤向吳某峯銀行轉賬5000元。2019年12月23日,林某濤向吳某峯銀行轉賬10000元。

庭審中,雙方對於林某濤向吳某峯轉賬的理由存在爭議。林某濤提交銀行交易流水,主張轉賬3萬元系因為離婚後仍與原告吳某峯居住在一起,該費用用於家庭生活;剩餘轉賬系償還因創業向吳某峯所借3萬元。吳某峯對此不予認可,稱不存在借貸關係。對此,林某濤稱該筆款項系2018年9月5日,吳某峯取款3萬元後通過ATM機分三次存入其銀行卡,但吳某峯對此不予認可。

本院前往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加州水郡支行調取了吳某峯的2018年9月的銀行交易流水,根據銀行交易流水顯示,吳某峯於2018年9月5日通過銀行櫃枱取款3萬元。對此,吳某峯稱2018年2月12日的錢是林某濤的還款,2018年9月5日取的3萬元是用於還親戚的欠款,不是借給林某濤的。吳某英稱2018年2月12日的3萬元是為了還親戚的欠款,讓林某濤給吳某峯轉的。2018年9月5日的3萬元,吳某英不知道吳某峯取錢幹什麼。

綜上,本院認為,關於2018年2月12日的3萬元轉賬,結合雙方陳述及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系林某濤用於償還其欠款這一事實。關於2018年9月5日的3萬元,基於吳某英補充的質證意見,其認可林某濤向吳某峯借款3萬元,綜合雙方陳述及證據,本院認為林某濤於2018年9月5日向吳某峯借款三萬元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認定,故對於吳某峯主張1.5萬元系償還178萬元欠款的事實不予認定。

在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目前吳某峯、林某濤及吳某英等均居住在涉案房屋,雙方亦認可將來有錢再為父母買房。

 

裁判結果

駁回吳某峯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吳某峯支付177.9萬元的首付款系基於贈予關係還是借貸關係。

一是從是否形成合意的角度看。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借條等書面證據予以佐證,僅有相關轉賬記錄。在此需對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的合意進行審查。根據庭審調查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可以排除合理懷疑。首先,對雙方均認可的日後有錢再給父母買房這一事實應如何認定?民間借貸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給父母買房的承諾不宜認定為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

其次,雖然吳某英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但從吳某英與林某濤的離婚協議看,雙方明確無共同債務,且在房產分配中也約定,林某濤支付吳某英120萬元。雖然雙方約定將120萬元支付至吳某峯銀行賬户,也難以得出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加之,起訴後,雙方關係惡化,故對吳某英認可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二是從借貸雙方的關係看。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父母與子女的親情關係。從雙方的錄音中可以看出,吳某峯夫婦多次向吳某英贈予錢財。在吳某英再娶時,父母為其出資購房,符合其生活習慣,難以認定雙方具有借錢買房的事實。

綜上所述,法院對於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不予認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林某濤自述稱向吳某峯借貸3萬元,但吳某峯在本案中並未主張該筆借款,故法院對該筆借貸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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