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犯罪後是否一定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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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的身份不僅僅是代表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或者其他權力,更代表的是實實在在的退休之後的高福利待遇。因此,公職人員被判刑之後,往往最擔心的是會不會被開除公職,還能不能享受公職人員的福利待遇。

公職人員犯罪後是否一定開除公職?

“公職人員”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概念,一般認為這個概念中主要包括公務員編輯的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國企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三類。依據不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這三類公職人員的犯罪後的公職處理,是有所不同的。

一、公務員犯罪被判處刑罰的,除檢察人員過失犯罪判緩刑可以不開除之外,一律開除公職

公務員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如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等。

這些國家機關中具有公務員編制的工作人員在犯罪之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規定,應當開除公職。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於其他公務員,依據《關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2013年5月25日起施行)的規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犯罪被判刑的,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理,開除公職。

人民法院公務員犯罪被判刑的,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的規定,應該開除。

第十六條在人民法院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被依法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條例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違紀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人民檢察院公務員犯罪被判刑的,依據《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最後一次修改)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除三年以下過失犯罪判處緩刑的情形之外,其餘應該開除。

第十八條對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應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也可根據情況先行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凡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給予開除處分。

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視情節可以不給予開除處分,但應當給予撤職處分。

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以上所有的公務人員只包括具有公務員編制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這些單位中工作的不在編人員和工勤人員。而且並不是只要犯罪就會被開除,因為觸犯刑法有可能會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判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只有被定罪且判刑的情況下才會被開除,而檢察人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緩刑的也是可以不予開除的。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被判刑的,是否開除公職視情況而定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事業單位一般是具備一定公共職能的公益性組織,也包括一些政府機關在縣級或者鄉鎮級的二級部門和分支機構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被判刑的並不一定會被開除。視情況而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參公單位人員,這類人要雖然是事業編制,但從選拔到管理都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報考參公單位選拔的時候是參加公務員統一招考考試,而不是參加事業單位招考。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這類人員以及被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一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必須開除,否則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基於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不必須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一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定罪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罰金、管制、拘役等刑罰的,可以不開除公職。

三、國企中的工作人員犯罪被判刑的,是否開除公職視情況而定

國企中的工作人員犯罪被判刑的,是否開除公職同樣視情況而定,依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解除處分制度的通知》(2010年4月14日)的規定,對於這類人員的管理是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注:監察部在2018年3月設立監察委之後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但筆者未看到該規定宣佈失效。

那麼國企中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應該如何處理呢?這個就要看《勞動合同法》的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做出例外規定的情形之外,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中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來進行管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員工犯罪的處理方式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該規定可見,勞動者被判處刑罰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無責解僱,但《勞動合同法》的用詞非常謹慎,是“可以”,也就是説,最終決定權還是下放給用人單位了,由單位決定是否開除犯罪工作人員。

不過話説回來,用《勞動合同法》規制的勞動關係本身不屬於公職關係,也不會附帶高福利,似乎沒有太大必要糾結,解僱也就解僱了,一份工作而已嘛。

以上就是對公職人員犯罪後的公職處理問題的梳理了,作為公職人員,行使國家公權力,享受國家福利待遇,一觸犯刑法首先考慮的是能否保住自己的公職,但很多時候悔之晚矣,還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要做出任何觸犯法律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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