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簽訂離婚協議之後是否可以反悔起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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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簽訂離婚協議之後是否可以反悔起訴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於2017年6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部分約定無效;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於2011年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周某清2017年6月30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約定如下:“歸男方: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房產產權的37%。歸女方: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房產產權的63%。歸兒子周某清: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另:拆遷款扣除地上物錢款外,男方父母、男女雙方、雙方孩子共5口人按拆遷合同補償平均分配。”被告以此提起訴訟請求居住權,目前該案在豐台區法院。原告家拆遷後,拆遷款由被告保管,目前仍在控制中,原告認為宅基地為原告父母的,拆遷房屋亦是原告父母所建,原被告沒有翻建、改建、裝修等行為,雙方的約定處分了案外人的財產,是無權處分,並且不會得到原告父親的追認。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娟辯稱,1、拆遷款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是其父母讓我做理財投資,並不是由我來保管。2、關於雙方的房屋,是我與原告及原告父母簽訂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我們2017年離婚,2016年搬出,在一年多的時間裏雙方一直在協商,這個案子目前在豐台也立案了,原告表示因為如果在通州訴訟原告不承認,但是豐台法院表示涉案房屋系回遷房,所以只能確定居住權,現在豐台還沒有結果,我認為屬於重複起訴。我認為離婚協議有效。

 

法院查明

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2017年6月30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的部分內容:“財產分割。歸男方: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房產產權的37%。歸女方: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房產產權的63%。歸兒子周某清: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另:拆遷款扣除地上物錢款外,男方父母、男女雙方、雙方孩子共5口人按拆遷合同補償平均分配。”

周某清周某武父親,周某清與北京A公司2013年12月20日簽訂《宅基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其中被安置人口分別有周某清本人及其妻、其子周某武、其兒媳趙某娟、其孫周某清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周某武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了回遷房及拆遷款的分割方式。原告主張簽訂協議時被告存在脅迫行為,但未能舉證證明,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採納。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趙某娟周某清屬於被安置人口,《離婚協議書》約定二人份額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應為有效,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故對原告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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