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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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是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是可以適用不代表必須適用。同時,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包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3)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4)其他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下列情形,不屬於"認罪認罰":(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但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實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但未如實供述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實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實身份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接受量刑建議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認罪認罰,但有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認罰,但隱匿、轉移財產,拒不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繳納財產刑保證金的。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而應當根據自首、坦白情節的具體情況,結合"認罰"情節,綜合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對具有自首等法定情節的認罪認罰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罪刑仍然不相適應的,可以減輕處罰。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主刑從寬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礎上適當放寬;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在前款基礎上可以適當縮減。建議判處罰金刑的,參照主刑的從寬幅度提出確定的數額。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應當有所區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在偵查階段認罪,到審判階段始終認罪認罰的,可以在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及其他量刑情節作出擬宣告量刑的基礎上20%以下從寬處理;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到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5%以下從寬處理; 在審判階段後才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0%以下從寬處理。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量刑規範化的要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確定基準刑後,根據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對基準刑從寬調節的限度和幅度。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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