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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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解釋305條規定: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減輕處罰。對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階段早晚以及認罪認罰的主動性、穩定性、徹底性等,在從寬幅度上體現差異。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所以,關於對認罪認罰案件,應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階段早晚、認罪認罰的主動性、穩定性、徹底性等,在從寬幅度上體現差異性。這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裁決中,體現從寬幅度的具體理由和依據,例如,被告是主動認罪還是被告認罪,是早認罪還是晚認罪,是徹底認罪還是不徹底認罪,是否穩定認罪。另外,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然認罪但是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如果被告具有自首、坦白的情節,同時又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裏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和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對於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尤其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上可以更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或者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嚴格控制。另外,對於第一審程序中沒有認罪認罰,但是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案件,應根據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寬,但是對於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情形,通常在從寬幅度上要小於第一審程序就認罪認罰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根據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並依法作出裁判。

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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