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 - 起訴要求繼承法院駁回案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起訴要求繼承法院駁回案例

原告訴稱

吳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某剛北京市昌平區H院房屋九間;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吳某文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撤銷吳某文2022年2月18日簽署的《放棄繼承聲明》;2.判令分割位於北京市昌平區H院內九間房屋,即北房五間中東起第1至2間歸原告繼承所有;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林某剛,系原告吳某文林某強之子。林某強2020年死亡。林某剛2021年死亡。被繼承人林某剛留有合法財產北京市昌平區H院房屋九間現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難,且與被告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起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賈某霞林某浩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吳某文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對林某剛所有遺產的繼承權,其無權再主張繼承。原告要求撤銷《放棄繼承聲明》應當另行起訴主張,且被繼承房屋已經分割完畢,原告再起訴主張分割沒有依據。

 

法院查明

賈某霞與被繼承人林某剛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2年2月1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即林某浩吳某文林某強原系夫妻關係,林某剛系二人之子。林某強吳某文1992年5月18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林某強2020年5月19日去世。林某剛2021年2月8日去世。

北京市昌平區H院(以下簡稱H院)宅基地系林某剛2009年申請獲得。H院建有房屋北房五間、東房兩間、西房兩間。H院現由賈某霞居住使用。

2022年2月18日,原告簽署《放棄繼承聲明》一份,該聲明載明:“我吳某文意識清楚,我兒子林某剛有位於北京市昌平區H宅院一處,該宅院是我兒子林某剛申請批的,該院共有9間平房(北房5間、東房2間、西房2間),全部由林某剛賈某霞二人出資建的房子,與我和林某強沒有任何關係,林某剛2021年2月6日因意外去世,我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位於H宅院的所有房屋的繼承權利,同時表示放棄對林某剛的其他財產的繼承權,以上內容是我吳某文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反悔。”放棄聲明人處有吳某文本人簽名和捺印,證明人處有該村張某輝吳某鵬簽名。

庭審中,吳某文認可上述《放棄繼承聲明》為其本人簽署,但稱系在賈某霞林某浩二人的哄騙、脅迫下被逼簽署的,且在其簽字之後賈某霞林某浩對其就不好了,故應當予以撤銷,但未提交充分證據加以證明。經詢,賈某霞林某浩吳某文已自願放棄對林某剛所有遺產的繼承權,H院房屋的繼承分割問題已經處理完畢,不同意吳某文所訴請求。對於贍養老人問題,賈某霞林某浩表示並未不贍養不照顧老人,並願意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向證明人張某輝吳某鵬核實《放棄繼承聲明》簽署情況。張某輝吳某鵬均為村委會幹部,二人均表示在《放棄繼承聲明》簽署當日,聲明的內容已提前向吳某文宣讀,吳某文知曉後由其本人簽署的,在簽署過程中不存在哄騙、脅迫的情形,吳某文本人身體狀況正常。

 

裁判結果

駁回吳某文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吳某文就被繼承人林某剛遺產繼承問題,自願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應認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吳某文在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已經喪失對案涉被繼承房屋的繼承權,現其起訴主張再次繼承分割相關房屋的訴訟請求,亦與其放棄繼承的聲明相悖。雖吳某文稱《放棄繼承聲明》系被逼所寫要求予以撤銷,但對此未提交充足證據加以充分證明,故法院對其該主張無法採信。

因此,對於吳某文起訴要求撤銷《放棄繼承聲明》並繼承相應房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吳某文所述贍養問題,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雙方如差糾紛,可另案解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