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有效的婚前協議?
摘要:前言有觀點認為婚前協議是純計較財產利益,協議的簽署會使愛情大打折扣,失去原有的純粹。但現實婚姻,愛情和麪包都是生活的基礎,不能只選其一。筆者在承辦的案件中看到過許多婚內勾心鬥角、離婚時兵戎相見的情形,如果在婚前就簽訂協議
前言
有觀點認為婚前協議是純計較財產利益,協議的簽署會使愛情大打折扣,失去原有的純粹。但現實婚姻,愛情和麪包都是生活的基礎,不能只選其一。筆者在承辦的案件中看到過許多婚內勾心鬥角、離婚時兵戎相見的情形,如果在婚前就簽訂協議,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日後財產分割帶來的繁瑣程序和不確定因素。在運用恰當的前提下,婚前協議能夠更好的為婚姻生活保駕護航。
案例分享
白富美C小姐,從小生活環境優越,留學歸來後,在某知名金融公司上班。Y先生學習成績優異,從家鄉小鎮一路考上名牌大學,後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經朋友介紹,成為男女朋友,一年半後,雙方準備結婚。C小姐的父親為了避免家族財富因雙方的婚姻而產生風險,故希望簽訂婚前協議。
這時如何簽訂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協議,一般有以下幾項內容。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包括名稱、數量、種類、狀況等;
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義務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婚後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及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婚前及婚後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財產協議簽訂時間、生效條件及時間等。
在雙方簽訂婚前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切勿出現限制人身權的條款
例如“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應當離婚,淨身出户”。
切勿出現附條件款項。
例如“一方出軌或者家暴的,應當離婚,淨身出户”。
3.切勿出現“離婚時按照該協議分割”之條款。
以上三種條款,剝奪了對方財產權利的條件,這種婚前協議涉及了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在離婚時若一方反悔,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就會按照實際情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約定“一方婚前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但實際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行為。發生爭議時,對方是具有任意撤銷權的。因此,想要該條款生效一定要辦理不動產過户手續。
夫妻間的扶助義務不可免除
婚前協議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如果一方患病需要救治的,另一方應當積極承擔。
婚前協議必須要進行公證嗎??
對於婚前協議,多數人存在一個認知誤區,即認為婚前協議只有進行公證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實公證並非婚前財產協議的必經程序,只要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協議的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一經簽署即可生效。但是,公證程序有助於證明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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