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部分子女先於父母去世且其未婚老人去世後其份額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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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部分子女先於父母去世且其未婚老人去世後其份額如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按照遺囑繼承分割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產(以下稱A號房)中被繼承人劉某英份額;2.判令按照法定繼承分割A號房中被繼承人趙某鑫的份額;3.上述部分中應由趙某達繼承的部分由趙某強、趙某君繼承。

事實和理由:A號房屋原所有權人劉某英於2011年12月31日去世,原告為劉某英的女兒,趙某強、趙某達為劉某英的長子、次子,李某涵為劉某英的外孫女,劉某英在去世前留有公證遺囑一份。原告在第一時間讓趙某強、趙某達、李某涵見證了這份遺囑,劉某英去世火化後的第三天,趙某達電話通知了李某涵,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李某涵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及時主張權利,視為放棄遺贈。

 

被告辯稱

趙某強、李某涵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聰、李某濤辯稱,A號房屋是1995年拆遷所得的房,當時李某聰、李某涵、趙某強的户口在A號房屋,A號房屋與拆遷有關,本來應該有李某聰的份額;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方認為我有權利繼承劉某英的份額。各方均認可A號房屋源於M號房屋拆遷,M號房屋系公租房,拆遷後安置的也是公租房,後來依據房改政策購買了A號房屋。

劉某英生前留有遺囑,並且在北京市某公證處做了公證;載明將A號房屋全部留給趙某達、趙某強、趙某君、李某涵。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劉某英與被繼承人趙某鑫系夫妻關係;雙方育有兒子兒女,分別為趙某麗、趙某君、趙某強、趙某達;趙某鑫於1993年3月24日死亡註銷户口,劉某英於2011年12月31日死亡。

趙某麗與李某濤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兩女,分別為李某聰、李某涵;趙某麗於2008年8月19日死亡註銷户口。

趙某達於2020年4月4日死亡;趙某達未結婚,沒有子女。

原被告均稱劉某英、趙某鑫的父母早於劉某英、趙某鑫死亡。

A號房屋登記在劉某英名下,系2001年3月14日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價自東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購得,當時折算了趙某鑫工齡41年、劉某英工齡23年;總價款為42081.84元。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劉某英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產中的37.5%由原告趙某君繼承、37.5%由被告趙某強繼承、21.475%由李某涵繼承、1.76%由李某聰繼承、1.765%由李某濤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事實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李某聰主張其應當繼承劉某英的部分,但並未提交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李某聰主張A號房屋本來就有其份額,但A號房屋原系公租房,後劉某英通過房改政策購得A號房屋,系A號房屋產權人;即便李某聰户口在原拆遷房屋中,亦不能證明其對A號房屋享有權利。

本案中趙某鑫於1993年去世,此時尚未購買A號房屋,但購買A號房屋是折算了趙某鑫的工齡;法院認為購買房改房享有的工齡優惠具有人身屬性且具有財產性質,屬於財產權益,可以在折算後進行繼承分配;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購買房屋時亦折算了劉某英的工齡;折算工齡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折算工齡(64年)對應的財產權益的50%應屬於趙某鑫的遺產,在趙某鑫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經核算,工齡部分所佔比例總計為52.85%,其中一半歸劉某英所有,剩餘一半歸趙某鑫所有;歸趙某鑫所有的部分,由劉某英、趙某麗、趙某君、趙某強、趙某達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每人佔5.285%。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中劉某英留有遺囑,趙某達、趙某強、趙某君、李某涵(代為繼承)均為法定繼承人,對於劉某英的份額(總計78.86%,其中出資購買部分佔47.15%、工齡折算部分佔26.425%、繼承趙某鑫部分佔5.285%)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處理,由趙某強、趙某達、趙某君、李某涵各佔19.715%。

關於趙某達應得部分,包括繼承趙某鑫的5.285%及繼承劉某英的19.715%,總計25%;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本案中,在繼承發生後,遺產分割前趙某強死亡,趙某達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由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趙某強、趙某君繼承其份額,趙某強、趙某君各佔12.5%。

關於趙某麗自趙某鑫處繼承的部分(5.285%);在繼承發生後,遺產分割前趙某麗死亡,其繼承部分應當由其繼承人轉繼承,趙某麗的繼承人為李某涵、李某聰、李某濤,趙某麗未留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法院酌定李某涵、李某聰各佔1.76%、李某濤佔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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