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 是否可獲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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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獲雙重賠償

諮詢人於2021年10月30日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諮詢人身體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機動車肇事方承擔全部責任。諮詢人住院17天后出院,醫生出具醫囑告知需全休三月,後續需要複查。諮詢人目前想要經過司法鑑定後,向肇事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向工作單位主張工傷賠償


諮詢問題及律師解答

諮詢人是否可以在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後,再申請工傷賠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解答如下:首先,因為諮詢人是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並被認定為無責,可認定為工傷,其可按照規定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其次,依據人身損害案件相關法律規定,諮詢人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發生損害,其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不同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質也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責任人為第三人,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是屬於私法領域的規定的賠償,依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其補償責任人是勞動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是屬於公法領域,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並且法律並未明文禁止享受雙重待遇,因此,從法理上分析諮詢人可以兼得工傷與交通事故的雙份賠償。不過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合部分的項目一般是支持獲得一份賠償,比如醫藥費用。

律師提醒

實行雙重賠償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意圖,也並不會增加用人單位的負擔,有利於用人單位積極繳納工傷保險費,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作為職工可以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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