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我的近親屬 - 《民法典》有了明確界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都是再普通不過的詞語了,但在法律上,它們的法律定義和所包含的範圍與我們日常認知是不是一樣?它們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麼權利和承受什麼義務?

民法典》對於親屬、近親屬以及家庭成員是如何規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兒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這麼多親戚究竟誰屬於自己的親屬誰又屬於近親屬家庭成員又包括哪些呢?

在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們的認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對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明確界定,成為搭建家庭關係中權利與義務的基石。

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系血親。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誰才是我的近親屬?《民法典》有了明確界定!

(一)監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例如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哪些人是家庭成員?法條中並未明確,《民法典》出台後,這對家暴的認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據。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因此,近親屬買房構成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例外。

(四)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五)醫療活動知情權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的“近親屬”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兒媳女婿。

(六)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中明確“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界定有利於鼓勵具有特定關係的自然人之間相互親善、扶持,弘揚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在賦予其相應義務的同時,也保障其相應權利的行使和財產利益的維護。

來源:雲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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