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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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

委託合同是一種服務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委託合同等等。但是它們也有不同之處,具體的差別如下

1、居間合同又可以速成為中介合同,受制於報告簽約機會或中介協議的約束,僅限於向客户介紹或幫助客户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中介本身不參與客户和第三方的合同;受託人在執行委託業務時,以委託人或代理人的名義,代理委託人和第三人簽訂契約,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參加並可以決定委託人和第三人的關係,其結果由委託人直接承擔;而行紀合同不受制於委託人,只需要完成委託人的任務,過程在所不問,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居間合同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者簽訂契約的權利,其行為本身並無法律效力;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根據委託人的請求來辦理託人的委託事項,所辦理的業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

行紀契約中的行紀人,是指應受託人的要求,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活動。是雙務、有償、諾成性的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義務包括:(1)依委託人的指示從事貿易活動。(2)負擔交易費用。(3)直接履行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4)保管併合理處分委託物。5)報告和移交交易所得。

3、居間合同是有報酬的合,但居間人只有在有居間結果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報酬,而且,在代理中介的過程中,中介機構可以從客户及其相關方獲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免費的;行紀合同均為收費契約,但當事人只收取受託人的酬勞。

  所以二者之間既有聯繫有有區別,在司法實務中我們要注意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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