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是行紀合同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有共同點,但作為兩類不同的合同又有着嚴格的區別。

居間合同是行紀合同麼?

第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於婚姻中介,婚姻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係,因而婚姻介紹不屬於居間的業務範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不同: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但是在我國居間合同只是由當事人在中間提供一個訂立合同的機會。因此量這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居間活動有着二重性,既可以促進交易,繁榮市場,但如果處理不當也有可能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因而居間人必須是取得居間人資格並經核准具備從事居間活動條件的法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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