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合同是居間合同還是行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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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賣合同是居間合同還是行紀合同?

拍賣合同是居間合同還是行紀合同?

拍賣合同是委託拍賣合同,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託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將二者合併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着本質的區別的:

1、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一方為受託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委託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託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於一箇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接受委託的內容是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事務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後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託的內容則只限於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

二、行紀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行紀合同的定義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對行紀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行紀人承擔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人的保管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四)行紀人處置委託物的規則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五)行紀人依照委託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六)行紀人直接與委託人進行商品交易的規則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七)委託人及時受領、取回和處分委託物的義務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的權利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八)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

綜上所述,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其服務範圍有限制;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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