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 - 未購買社保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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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於2017年9月1日去到某公司上班,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2019年7月1日離職,同年8月10日,A申請仲裁A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的雙倍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一、首先,本案未簽訂勞動合同,A如何證明其與公司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那麼,現實生活中,當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字勞動合同時,該如何認定雙方是否成立勞動關係?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川法也律師事務所劉乃豪律師提醒大家:勞動者應在工作期間儘量收集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證明材料。如:

1、收到的入職offer、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等;

2、工作服、出入卡、飯卡、胸牌、暫住證等;

3、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户業務記錄等;

4、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5、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説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6、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7、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8、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9、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0、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1、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應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計算至補籤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但最長計算期限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即支付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間為11個月。因此本案中最長的11個月工資應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律師提醒:對於勞動者來説,是否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二倍工資補償的要求嗎?

法律是有時效性的,這不僅存在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勞動爭議仲裁同樣受到相應時效的限制,因此,勞動關係中同樣存在時效。而對於勞動者來説,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要求二倍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案應以勞動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仲裁時效。而對於“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應為侵權行為發生之日,即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本案當中應為2017年10月1日。

因此認定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倒推一年計算,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部分不再支持二倍工資。如A在2019年8月10日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從2019年8月10日倒推一年至2018年8月10日。因此A請求雙倍工資的時間只能是從2018年8月10日計算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10日前的因超過一年仲裁時效,而將面臨無法得到支持的結局。

三、勞動者可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四、員工可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有義務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如未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就本案而言,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期間的社會保險。

律師提醒:

1、員工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保聲明或者相關協議的後,又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補繳。

2、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為員工購買社保,員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的,用人單位應當補繳。

3、用人單位未按照員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職工上一年工資收入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其繳費基數按應發放工資的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新招職工的繳費基數應按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起薪當月實際發放工資不滿月的,應當折算成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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