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跳樓輕生 前男友被起訴 法院:被告行為與死者死亡沒有法律因果關係,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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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少女王某因感情糾紛跳樓身亡,死者家屬認為死者與其前男友戀愛期間多次墮胎,其前男友又與死者分手,致使死者精神遭受極大打擊,以致出現輕生的念頭,且被告在明知死者有輕生念頭的情況下,不但未及時制止,反而放任不管、置之不理,最終導致死者跳樓身亡,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86萬餘元。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少女跳樓輕生 前男友被起訴 法院:被告行為與死者死亡沒有法律因果關係,駁回訴訟請求

  王某和李某均系南昌某學校在校學生,兩人於2019年10月開始戀愛,2020年12月31日分手。2021年3月21日,李某在校外打工期間,王某到位於上饒市廣信區的李某家所在小區頂樓喝酒,並申請添加李某微信好友,留言3次,內容分別為:“我在你家樓上喝酒”“我們打個賭,信不信我跳下去?”“你為什麼不理我”。李某添加王某微信好友後,告知其正在上班,有什麼事等下班再説。王某提出要求李某與其視頻通話後就下樓,李某與王某短暫視頻通話。李某下班後無法聯繫上王某,隨後被警方告知王某已經墜樓身亡。

  經公安刑警大隊調查,死者排除他殺,系高墜死亡。

  王某家屬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86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被告並未對死者實施直接的侵害行為。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生命的重要性,其選擇跳樓自殺這一極端行為,與其自身的人生觀、抗壓能力、解決感情糾紛方式方法等綜合因素有關,是其主觀意志的選擇;其次,被告不具有與死者死亡之損害後果間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的過錯行為。被告在戀愛關係中,雖有不當行為,但並不且必然導致直接死亡的原因。雖然死者死亡前曾與被告聯繫,但被告沒有以任何言行方式刺激、教唆死者跳樓。相反,死者當日用威脅語言要求被告加其微信好友,為避免死者做出極端行為,被告雖然在工作中,仍添加了死者的微信,並與其進行了短暫的視頻通話,被告明顯沒有對死者的死亡後果明知而追求或放任的故意。當日被告在南昌,與死者分隔兩地,其不可能在死者跳樓時及時得知並採取救助行為。因此,被告對死者並未違反謹慎的注意義務,不存在對死者死亡的損害後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的過失。

  綜上,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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