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夫妻在一方祖產宅基地建房離婚時對方起訴分割房屋價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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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夫妻在一方祖產宅基地建房離婚時對方起訴分割房屋價值案例

朱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要求確認位於北京市平谷區W號(以下簡稱W號)院房屋為原、被告共同財產。

2.要求被告胡某風支付W號院財產折價款154600.50元(包含原告與被告胡某風夫妻共同債務)。

事實和理由:被告與第三人系兄弟關係。2012年8月23日,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被告到原告位於北京市平谷區A號居住生活。2017年,被告申請並經某村村委會批准在W號建房。原告與被告共計出資290000餘元,其中包括向原告之女借款125000元。2021年4月14日,原、被告經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第三人對W號房屋主張權利,故對W號房屋並未處理。

 

被告辯稱

胡某風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W號房屋系祖遺房產,且分家給第三人。

2.2017年,原告與被告要翻建W號房屋,第三人並不同意,但最終W號房屋進行了翻建,其中第三人出資30000元。

3.被告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自己的收入完全可以支付建房費用,無需向他人借款,故原告所述向陳某借款不屬實。

4.被告身體殘疾,需要涉案房屋養老,故涉案房屋應為被告所有。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1.被告與第三人系兄弟關係。2012年8月23日,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21年4月14日,經本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但因W號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故對W號房屋並未處理。

2.W號房屋歷史沿革問題。雙方均認可W號房屋原系被告家祖遺,且在1985年第三人經分家取得W號院原房屋,2017年由原告與被告胡某風翻建,翻建前原房屋尚存。原告表示第三人取得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後,因第三人在上世紀80年代另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故分家所得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歸被告享有。

為此,原告提供2017年3月16日,被告與案外人周某玉簽訂的《建房合同》。該合同約定:W號宅院建房面積約123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經本院調取,被告之父胡某江社員建房宅基地申請表。現雙方均認可胡某江申請宅基實際由第三人佔有使用。

3.關於W號房屋出資情況。原告表示涉案房屋建造時向其女借款115000元,被告及第三人對此不予認可。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條(顯示金額為125000元)、向施工方轉賬記錄(轉賬金額115000元),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對此不知情。雙方均表示除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外,被告及第三人額外給付原告45000元。庭審中,原告認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由原告負責管理夫妻錢款,被告將其工資交給原告管理。原告無固定工作,被告有正式工作。

4.庭審中,雙方均認可W號房屋由原告對外出租3年,年租金12000元,均由原告收取。原告表示上述租金均用於購買家用電器及日常開支使用。

5.經本院向村民委員會調查,確認第三人現居住房屋系1985年左右獲批宅基地,且第三人在本村僅有一處房屋;對於家庭建房出資及宅基地使用權如何在家庭成員內部分配村委會不知情。

6法院對W號宅院重置成新價進行鑑定: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172744元、裝修及設備附屬設施價56457元。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平谷區W號院房屋歸被告胡某風所有;

二、被告胡某風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原告朱某文房屋折價款87100.50元;

三、駁回原告朱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家庭成員對共同創造的財產應享有分配的權利。本案中,涉案W號房屋經被告長輩主持分家由第三人取得,但第三人在此後又另批宅基地一處居住使用至今,結合雙方均認可W號院內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翻建,故法院認定W號院內房屋為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原、被告予以分割。現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予房屋折價款,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涉案W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為原、被告婚前取得,原告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無權享有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權。雙方均認可建房款中有45000元並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上述建房款法院在房屋折價款中予以考慮。至於被告辯稱第三人出資30000元,應由被告與第三人另案解決。同時,翻建房屋前已有舊房拆除,舊房相應折價亦應在房屋折價款中予以考慮。

關於原告主張建房債務問題。根據法院評估鑑定、結合雙方共同經濟收入及被告與第三人額外給付建房款45000元之情節,原告現僅提供轉賬支付工程款記錄,不足以證實借款真實存在,且被告及第三人對此大額借款均表示不知情,原告提供的借條亦未有被告簽字,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建房債務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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