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樓贈予“兒子”, - 卻發現“兒子”不是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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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已育的黃先生瞞着妻子與韋女士同居,並生育了兒子小浩。出於對孩子的疼愛,黃先生將自己名下的一棟6層樓房全部贈予了小浩。小浩19歲時,黃先生通過親子鑑定發現小浩和自己沒有血緣關係。得知真相後,黃先生帶着小浩到不動產登記中心,通過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該房產過户到了自己名下,並在上述合同轉讓價空白處填寫100萬元。

一棟樓贈予“兒子”, 卻發現“兒子”不是親生

由於擔心自己被趕出涉案房屋,小浩將黃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黃先生支付100萬房款及利息。黃先生一氣之下提起反訴,要求小浩騰空房屋並將涉案房地產交付給自己。

案情回放

黃先生和彭女士結婚後,生育有一女兒。黃先生“重男輕女”的觀念較深,一心想要個男孩,但是受計劃生育政策限制,婚內無法生育二胎。

1998年,黃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韋女士,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並開始同居。2000年3月,韋女士生育了小浩。黃先生對小浩出生非常高興,為了表示對兒子的疼愛,他將自己和父親黃某澤名下533平方米的一棟6層樓(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贈與了小浩,並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將房屋過户至小浩名下。

小浩上初中二年級的時候,黃先生帶着他檢查血型時發現小浩的血型是A型,而黃先生的血型是B型。回來後,黃先生起了疑心便問韋女士,但是韋女士回覆的比較含糊,他也只好作罷。這時,黃先生的妻子彭女士無意中也知道了韋女士和小浩的事情,大發雷霆,夫妻矛盾不斷。

2018年5月,黃先生和已經成年的小浩簽訂《房屋過户買賣協議書》,其中約定:如經DNA鑑定小浩不是自己親生兒子,自己與小浩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立即無效,由小浩無條件把該房產用買賣方式過户給自己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9年9月,黃先生徵得小浩同意並取得其血液後,委託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親子關係鑑定。該公司出具《DNA檢測意見書》,結果為排除黃先生與小浩親子關係。黃先生知道結果後告訴了小浩,並要求其配合將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

2020年1月,黃先生和小浩到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過户手續,雙方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黃先生自行在上述合同轉讓價空白處填寫100萬元。之後,涉案房屋過户至黃先生名下。

房子雖然已經過户了,但黃先生對韋女士的欺騙行為非常生氣。即便小浩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但是已經養育了19年,自己對小浩也產生了不可割捨的感情。截至2020年3月,黃先生一直向小浩支付生活開支。黃先生對小浩説,只要他不找親生父親,並願意認他這個養父,那麼他一直願意支付其上大學的學費和生活開支。

此時,韋女士害怕黃先生讓自己和小浩搬離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便讓小浩於2020年6月1日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黃先生按照《存量房買賣合同》支付小浩購房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在審理過程中,氣憤至極的黃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小浩搬離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庭審現場

2020年7月15日上午,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只是為了辦理過户手續,是應不動產登記中心的要求填寫和提交的,合同中約定的價格也是由於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以買賣的形式過户的話必須填寫一個價格,於是,黃先生才隨意填寫了100萬的一個整數,雙方並不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法庭上,黃先生的代理人説,本案中涉案房地產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不是《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小浩違反《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約定,向黃先生索要購房款,違反道德、違背公序良俗,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黃先生無需向小浩支付任何費用,更無需支付利息。

小浩的代理人則堅稱,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小浩己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約定的義務,黃先生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項,己經構成違約。因此,黃先生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100萬元購房款及利息支付給小浩。

“我們此前就約定,如果經DNA鑑定小浩不是我的親生兒子,那麼我們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立即無效。如今房產已經過户到我名下,小浩也應該搬離。”黃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法院判令小浩騰空涉案房地產並交付給自己。

“《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是他自行杜撰的,我不認可。而且,他以超低價格從我手中購得涉案房地產也不符合常理。”對此,小浩這樣辯稱。

法院認為,此案本訴部分爭議焦點為:1.《存量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2.《存量房買賣合同》法律性質是買賣還是贈與?3.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100萬元以及利息?4.《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此案反訴部分的爭議焦點為:反訴被告是否應將涉案房屋騰空並返還給反訴原告?

法庭上,黃先生提交了DNA 檢測意見作為證據,庭審中法官向小浩釋明後,小浩仍堅持不進行親子關係鑑定,故法院對該證據予以採信。

法院判決

在充分聽取訴辯雙方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後,法院審理後認為:從查明的事實看,黃先生誤認為小浩與他之間存在血緣關係,據此將涉案房地產贈予給小浩。該贈予行為已經完成,涉案房地產已經過户至小浩名下。退一步説,小浩取得涉案房地產並非基於贈予,而是基於買賣,那麼涉案房地產已經過户至小浩名下。因此,小浩有權自行處分涉案房地產,其和黃先生簽訂的《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確認合同合法有效。該協議書對於涉案房地產是否過户至黃先生名下附加了條件,即小浩與黃先生是否為親子關係。

本案中,《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的簽訂,系以特殊的親屬關係作為基礎,雙方在締約過程中對於涉案房地產的處分均未涉及價格,買賣僅是過户的形式,沒有真實的買賣合意,且雙方對於該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條件,“無條件”系沒有附加任何條款包括支付相應對價等。因此,《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的性質應屬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本案案由應變更為贈予合同糾紛,而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在本案中,黃先生提供了證據《DNA檢測意見書》證明小浩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根據民事證據舉證規則,黃先生已經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鑑於小浩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經本院向其釋明後,小浩仍拒絕申請進行親子關係鑑定,故法院認定黃先生和小浩不存在親子關係。黃先生依據《DNA檢測意見書》的結果,要求小浩按照《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約定通過買賣方式即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過户至自己名下,雙方之間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為了履行《房地產過户買賣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地產贈予自己,而非存在買賣的真實合意。

綜上,小浩無權依據《存量房買賣合同》主張支付購房款及相應利息。基於涉案房地產的所有權人已經變更為黃先生,小浩無正當理由繼續佔用涉案房地產,因此,黃先生訴請小浩騰空並交付涉案房地產,理由充分。2020年8月18日,邕寧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並依法支持了黃先生的訴求,駁回小浩的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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