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法律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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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法律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善意取得法律規範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權利的消滅】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

1、標的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內,二者的區別僅在於受讓人有理由信賴物權處分人有處分權的緣由不同—前者源於動產佔有的公信力,後者源於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2、轉讓人無處分權

轉讓人如果具有處分權,則對於受讓人而言構成繼受取得,不屬於善意取得。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沒有所有權和所有權受到的限制兩種情形。

3、基於有償法律行為而受讓

首先,必須依據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才可以發生善意取得,非依據法律行為受讓的不發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繼承、公司合併等。其次,此處的法律行為應該具有“財產交易”的性質,即受讓人必須付出了對價,具有有償性。有償是指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手讓,具體包括互易、買賣,擔排除了贈與、遺增等無償方式。

4、受讓人手讓財產時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讓人與無權處分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當時,第三人不知對方對標的物無處分權。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以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於事後知情與否,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5、轉讓的財產已經完成交付或者登記

對於不動產,依法應登記的應當已經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於動產,已經完成交付。

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根據《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規定,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那麼即使動產、不動產的所有人知道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財產所有人也無權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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