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中如何認定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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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主要犯罪事實:
第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能夠對案件及時偵破與審判起到關鍵作用的,為國家順利地追訴其所“主動交付追訴“的罪行創造實際條件的事實,應屬於主要犯罪事實。
第二,如果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即能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供述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
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為,將要引起的法律後果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的審查和裁判,接受審查和裁判才能説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誠意。如果在供述後又推翻供述,或者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第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如是同一罪行,應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實,能查明所犯罪行的性質以及能影響其量刑的事實;如果是數罪中有不同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一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實,那隻能就交代的一罪認定自首,沒有交代的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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