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後能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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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後能否成立自首

有些犯罪分子在審訊的過程中反覆無常,同樣的問題一會答案是這個,一會又變成了另一種。甚至在法庭上面還有出現翻供的可能,那麼實踐中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後能否成立自首?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什麼是翻供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

1、認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

2、辯解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

二、翻供後能成立自首嗎

實踐中常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即有的犯罪行為人主動投案後,在前一訴訟階段尚能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隨後的訴訟階段,如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等,由於畏懼嚴厲的刑罰或者受到他人不當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現反覆,以致又推翻原來的供述。對於這種情況,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就應當對其定罪處罰。但行為人先前的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則有不同意見。

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任一訴訟階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認本人罪行行為的,即不應以自首認定;只有行為人在整個訴訟階段自始至終如實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認定。因為行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為,就表明其並沒有悔罪之心,其主觀惡性並沒有真正消除或者減弱,對其從輕處罰的法律基礎已經消失。

另外,司法機關還得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挖掘蒐集其他證據來證明行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觀效果亦不復存在。鑑於行為人先前的供述行為沒有保持必要的延續性,其積極效果已被其後的翻供行為所抵銷,因此,自然就沒有適用自首的餘地。行為人翻供後,司法機關經過偵查,沒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行為人重新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

到底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後能否成立自首?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因此就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才能做出判定。若被認定為自首的,那麼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不過對於翻供,一定要有證據支持,那麼法官才會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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