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夫妻婚內丈夫家中按照户口拆遷 - 妻子作為安置人離婚時能否分割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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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夫妻婚內丈夫家中按照户口拆遷,妻子作為安置人離婚時能否分割安置房屋

原告訴稱

徐某張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朝陽區H號房屋歸徐某張某文居住使用,待產權證下發後歸徐某張某文所有;2、判令李某給付徐某定向安置獎勵10000元、工程配合獎5000元、二次搬家補貼20000元、臨時週轉安置補助費60171元、延期六個與週轉安置補償費13628.5元,共計108799.5元;3、判令李某給付張某文定向安置獎勵10000元、工程配合獎5000元、二次搬家補貼20000元、臨時週轉安置補助費60171元、延期六個與週轉安置補償費13628.5元,共計108799.5元;4、判令李某支付徐某張某文安置面積差額5.91平方米的折價款118200元。

事實和理由:李某和張某奎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張某宇張某奎2004年去世,張某宇徐某2010年4月27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張某文,後於2018年12月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李某與孫某傑2007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後於2009年10月26日協議離婚,並於2011年1月29日復婚,婚後未育有子女。孫某苒孫某輝孫某傑與其前妻所生子女。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號院及院內財產系李某和張某奎出資所建,系夫妻共同財產。2011年11月9日,李某就X號房屋與北京市朝陽區鄉人民政府簽訂《房屋騰退安置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李某取得房屋5,並獲得騰退安置等各項補償款共計1134199.1元,二次搬家補貼14萬元,臨時週轉安置補償款421200元,延期六個月週轉補助費95400元。

根據《房屋騰退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定向安置房安置標準規定,房屋騰退定向安置以認定的被騰退人現有實際人口為安置面積的計算基數,人均安置面積為50平方米。《房屋騰退安置協議書》中明確載明徐某張某文系被安置人口,徐某張某文每人應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和相應補償款,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李某辯稱:不同意徐某張某文的全部訴訟請求。徐某張某宇已經離婚,張某文徐某撫養,徐某張某宇的共同財產也分割完畢,經法院調解,李某與孫某傑已經離婚。北京市朝陽區H號拆遷安置房屋,是用老房的錢購買的,不同意徐某張某文居住。徐某不是本村村民,也不享有定向安置獎一萬元、工程配合獎按照每人5000元計算的。李某沒收到二次搬家費,週轉協議中沒有載明這筆款項。週轉補償費是給付被騰退人按照X號院購買的房屋間數發放的,每人每個月600元。

X號房屋是李某、張某奎夫妻共同財產,五套安置房也是老房拆遷的錢購買的,現五套安置房臨時產權證都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不願將安置房分配給徐某張某文居住,但是考慮到徐某確有50平米安置面積,應得到一定經濟補償。針對拆遷款,拆遷協議未載明臨時週轉費按個人發放,只有安置獎1萬,工程配合獎5000元,週轉補充協議中只有一項,每人每月600元。故請求法院駁回徐某張某文的訴訟請求。

張某宇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孫某苒孫某輝孫某傑辯稱:對徐某張某文起訴事實認可。

 

法院查明

張某宇徐某2010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後於2011年生育一女張某文2018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孫某傑與李某於2007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後於2009年協議離婚,並於2011年復婚,婚後未育有子女。2019年,孫某傑與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

孫某苒孫某輝孫某傑與其前妻所生子女。張某宇系李某與前夫張某奎所生子女,張某奎2007年2月1日死亡。

北京市朝陽區X號院(下稱X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在李某名下。2011年,騰退人北京市朝陽區鄉人民政府作為甲方與被騰退人李某作為乙方簽訂《房屋騰退安置協議書》,約定乙方在騰退範圍內X號院居住的正式房屋1間,建築面積156.78平方米,實際安置人口6+1人,分別為李某、張某宇徐某張某文孫某苒孫某輝孫某傑。總共安置了五套房屋,甲方應支付乙方各項補償款合計1134199.1元。乙方應支付甲方安置用房款合計1021615元,甲方向乙方支付騰退安置差價款112584.1元。

2011年11月9日,騰退人北京市朝陽區鄉人民政府作為甲方與被騰退人李某作為乙方簽訂《鄉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房屋騰退安置週轉協議書》,約定過渡期補助費小計147165.6元。

2014年10月16日,騰退人北京市朝陽區鄉人民政府(甲方)與被騰退人李某(乙方)簽訂《房屋騰退週轉補充協議書》,約定甲方因安置房源尚未竣工,故此次對乙方的安置需延長過渡期。因此,甲方對乙方在過渡期內發放臨時週轉費,週轉費合計95400元。

經查,徐某2016年1月11日將户籍從河北省遷入X號院內,張某文户籍登記在X號院內。孫某傑的户籍於2008年12月24日從延慶縣永寧鎮西灰嶺村X號遷入X號院內。

經詢,X號院及院內財產原系李某與其前夫張某奎的夫妻共同財產。

另查明,五套安置房均已交付給李某,但未辦理產權證。鄉政府下發了房屋所有權代用證。

經查,《房屋騰退安置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一)以被騰退人的現有實際人口為安置面積的計算基數,每人50平方米(含公用面積)。計算公式:50平米某人口=應安置面積。(二)被騰退人原住房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的,在人均50平方米之內給予每人10平方米的優惠價購買住房,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三)因新樓房户型的限制,樓房建築面積大於應安置面積時,按安置價買足實際面積。

(四)根據市區文件精神,對不願意購買新村樓房和不願意按鄉政府指定地點購買安置樓房的,須搬遷到指定的綠化隔離地區以外的遠郊區縣。鄉政府按其現有正式住房進行評估作價後予以補償;同時,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發放搬遷安置費。《北京市朝陽區鄉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房屋騰退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規定,凡在第一獎勵期內簽訂騰退補償協議並按協議規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享受下列獎勵:(1)定向安置獎:1萬元/户籍人口(只限本村村民);……(3)工程配合獎5000元/人;……(10)物業獎勵費:6000元/院(只限本村村民);(11)一次性支付購房款優惠10%;(12)……又,二次搬家綜合補貼系按每人2萬元發放。

李某提交微信轉款記錄,證明曾從拆遷款中支付徐某相應的款項,徐某張某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徐某張某文認為該錢款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費用往來。李某還提交銀行卡,證明已經支付徐某張某文相應款項,徐某張某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庭審中,李某未就涉案房屋購房款進行主張。

 

裁判結果

一、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徐某工程配合獎5000元、二次搬家補貼20000元、臨時週轉安置補助費60171元、延期六個月週轉安置補助費12600元;

二、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文定向安置獎勵10000元,工程配合獎5000元、二次搬家補貼20000元、臨時週轉安置補助費60171元、延期六個月週轉安置補助費12600元;

三、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孫某傑定向安置獎勵10000元,工程配合獎5000元、二次搬家補貼20000元、臨時週轉安置補助費60171元、延期六個月週轉安置補助費12600元;

四、北京市朝陽區H號房屋由原告徐某、原告張某文居住使用,被告李某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H號房屋騰空並交付給原告徐某、原告張某文

五、駁回原告徐某、原告張某文、被告孫某傑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房屋騰退安置辦法》規定,安置房屋面積按照每個被安置人50平方米計算。現X號院因拆遷所獲得的實際安置房屋總面積已經超過了上述標準,且H號房屋的面積與徐某張某文作為被安置人應當分得的面積相當,綜合考慮各安置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法院認為以徐某張某文居住H號房屋為宜。安置房屋何時能夠辦理所有權證尚不確定,徐某張某文可待確定能夠辦理時另行主張。

徐某張某文孫某傑以其作為被安置人要求分割相應的安置利益,法院將結合安置政策就安置利益進行分割,徐某的户籍是在房屋騰退安置協議之後才遷入X號院內,故限於本村村民的定向安置獎徐某不應分得。張某文孫某傑作為户籍人口要求分得定向安置獎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配合獎、二次搬家補貼系按照人口數予以計算的,故徐某張某文孫某傑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臨時週轉安置補助費及延期六個月臨時週轉安置補償費系對被安置人在拆遷完成後安置房屋交付前居住利益的保護,而該保護系對被安置人居住利益的平等保護,徐某張某文孫某傑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徐某張某文要求李某支付安置面積差額5.91平方米的折價款118200元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現並未辦理正式房產證,故該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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