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糾紛——夫妻婚內拆遷,安置房屋離婚時未辦證,能否起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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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離婚房產糾紛——夫妻婚內拆遷,安置房屋離婚時未辦證,能否起訴分配

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樓房歸原告所有,待該房屋可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時登記至原告名下;二、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拆遷補償款及房屋折價款共計20萬元;三、本案各項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張某文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8午9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居住的位於昌平區M號院落拆遷。根據當時的拆遷政策,原告享有70平米安置樓房一套及享受一定數額的拆遷補償款。當時的拆遷安置人口包括:張某剛趙某、被告張某文、被告張某濤、被告秦某、原告楊某共五人。但張某剛趙某已經去世。由於回遷房已於2017年7月分配到被告手中,一直由被告佔有並出租獲利,被告拒不向原告分配回遷房。現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望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

張某濤張某文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首先原告楊某張某文2011年2月15日再婚從而成為拆遷時被告的家庭成員。其拆遷發生在2011年2月24日也就是拆遷的前九天雙方才再婚,原告為家庭沒做出什麼貢獻。

其二,這套房屋回遷的時候,原告起訴指標的問題。原告與張某文當時都屬於二婚,之前在2003年6月結婚取得某户口後於2007年8月又離婚,一直到拆遷的前九天又再婚。在此期間,楊某屬於某村的空掛户。當時根據搬遷實施細則的規定户口在2011年凍結並屬於補償範圍。張某文當時是困難户,所以村裏就予以特別照顧。綜上,我們認為有原告份額但不是她自己的全部的;第二項,對於折價款的要求我們認為沒有任何依據,請求駁回。

秦某辯稱:我自己一個户頭,跟她們一點關係沒有,我認為告我根本沒有理由。我離婚20多年,我認為原告訴訟請求不合理。

張某奇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張某陽辯稱,同張某濤張某文的意見。

 

法院查明

楊某張某文2003年認識並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無生育子女。2007年8月,二人經本院調解離婚。離婚後雙方又於2011年2月15日再次登記結婚。2016年下半年,楊某張某文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2017年,楊某再次起訴離婚。後經兩級法院審理,二人於2018年9月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秦某張某文的前妻,張某濤系二人之子。張某剛趙某張某文的父母。張某奇張某陽張某文的姐姐。

楊某原籍在河南省。因其與張某文結婚,其户籍於2005年遷至北京,與張某剛趙某在同一個户口簿中。位於原北京市昌平區M號宅院登記土地使用權人為張某剛2011年2月24日,張某剛與北京F公司簽訂《搬遷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某村M號宅院拆遷,張某剛可獲得補償補助金額合計人民幣663779.5元。該協議確定宅基地上户口簿家庭成員情況共6人,分別為:張某剛趙某張某文張某濤楊某秦某

同日,張某剛與北京昌平區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搬遷補助協議》。該協議約定某村委會向張某剛發放補助款,分別為:促進搬遷補助5萬元;配合簽約補助160200元;租房補助(僅享受拆遷補償的限價購房資格人員享有)43200元,補助款共計253400元。楊某認為,以上款項中除房屋和附屬物補償外,其他款項她都有權利參與分配。

同日,張某剛還與北京昌平區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定向安置房認購書》。該協議約定,張某剛一家選擇70㎡回遷安置房3套,90㎡回遷安置房1套,120㎡回遷安置房1套。以上認購房屋總面積420㎡,購房款總額84萬元。購房款實際直接從應發的拆遷款中扣除,並未另行單獨交付。

2016年6月23日和7月2日,張某剛簽署選房結果確認單,楊某稱,她並未被告知選房號情況,家庭內部也未協商。現回遷安置房屋已於2017年交付,其中一套由秦某使用,其餘房屋由張某文張某濤使用。現所有回遷安置房屋均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關於拆遷款的確定標準及回遷安置房購買資格的政策,本院從北京F公司處調取了一份《某村舊村改造搬遷安置宣傳手冊》。該手冊規定,在搬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期滿前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每宗宅基地可獲提前搬家獎1萬元、工程配合獎3萬元。在第一個獎勵期限期滿前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每宗宅基地可獲促進搬遷獎6萬元。户口在搬遷範圍內的單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員,在第一個獎勵期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每人給予4萬元獎勵。搬遷補助費是按照被搬遷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每平米給予15元。

週轉費補助標準是按照每人每月900元計算。定向安置房購房補助是按照具有限價購房資格的人員,按照《定向安置房認購書》確認的定向安置房面積,在第一個獎勵期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給予500元/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購房補助。關於具有限價購房資格的人員,手冊規定在搬遷範圍內有户口並且搬遷補償協議中確定的人員具有限價購房資格。關於定向安置房認購面積標準和價格,手冊規定具有限價購房資格的人員,人均可認購定向安置房標準為50平方米。

在獎勵期內簽署搬遷補償協議的,每人再獎勵限價購買定向安置房面積10平方米。具有限價購房資格的人員購買定向安置房基礎價格為2000元/平方米。對於在搬遷公告發布之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該獨生子女的父母具有限價購房資格並在獎勵期內簽署搬遷補償協議的,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給予該獨生子女的父母共20平方米的限價購房獎勵。

另查,某村拆遷後,張某文楊某租住長達5年。在這期間張某文無工作,楊某在外打工。張某濤稱,張某文夫妻在外租房期間,都是他支付生活費和租房費。他還為楊某支付過住院期間的醫療費。楊某否認張某濤為她支付過醫療費,但認可她沒有支付過租房費,認為都是張某文交的。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某村回遷安置房一號楊某使用,待該房屋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登記為楊某個人所有;

二、張某文張某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楊某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款共計65000元;

三、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物時可以請求分割。楊某張某文離婚後,其與被告不再是同一家庭成員,共有基礎喪失,故楊某有權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並獲得屬於自己的份額。楊某張某文結婚後,與張某文一起共同生活,且其户籍已經遷入某村。楊某因以上兩點事實而成為某村村民,其應與其他家庭成員一樣而享有某村M號宅基地的使用權。

現某村M號已經被拆遷,楊某也被列入《搬遷補償協議》該處院落的家庭成員。因此,在該處宅基地拆遷後,楊某理應享有宅基地區位補償款的1/6。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促進搬遷獎、促進搬遷補助、配合簽約補助都是以一宗宅基地(即一個家庭)為單位補償的,故楊某有權利分得1/6。週轉費、定向安置房購房補助、其他補助、租房補助都是以家庭成員人數為標準發放的,故楊某亦有權利分得1/6。搬遷補助費是按照房屋面積為標準發放的,楊某並未主張分割房屋補償款,故該部分款項楊某不享有份額。

綜上,楊某可享有的拆遷補償、補助款共計266774.5元。

關於楊某是否具有購買回遷安置房資格的問題,依據搬遷安置宣傳手冊規定,楊某户籍在某村,且是搬遷補償協議確定的家庭成員,故其享有限價購買回遷房的資格。關於楊某可限價購買回遷房的平米數,依據搬遷安置宣傳手冊規定,楊某應享有60平方米購買資格。原被告一家實際購房420平方米,除每人享有的基本購房平米數外,這其中依據政策還應有20平方米獎勵給張某濤(獨生子)的父母--張某文秦某。剩餘限價購房平米數原被告均無證據證明應屬於哪位家庭成員,故應當在家庭成員間平均分配。

綜上,楊某應享有66.67平方米限價購房指標。楊某應享有的拆遷補償、補助款應當優先按照2000元/平方米扣除其可購買的平米數房屋,故尚剩餘133434.5元。

農村搬遷安置房屋具有本村村民福利性質,是首先為了保障村民的居住權。法院考慮到楊某享有的購房平米數佔70平方米的回遷房屋中絕大多數,且張某文張某濤實際佔有的房屋數量尚有富餘,故楊某可獲得一套70平方米的回遷房屋。選房結果確認單並無證據證明已經獲得了楊某的同意,故不能作為房屋已經分割並確權的證明。

楊某要求獲得的房屋從面積和地理位置上看比較合適,故法院對其第一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故現階段法院暫判決楊某享有使用權,待具備辦理產權登記之時,其可自行主張。關於楊某實際享有的房屋平米數和應享有的房屋平米數之間的差額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價值計算和補償問題,因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價值不易確定,且現無法確定最終的建築面積,故法院對該部分暫不予處理,原被告雙方可待具備條件時另行解決。

關於楊某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法院考慮到拆遷後至楊某張某文分居尚有5年多時間,楊某自身收入不足以支撐兩個人生活,正常開支必然用到拆遷款。故法院判決將楊某應得的拆遷款在扣除合理花費後,剩餘部分應由被告返還。因張某剛趙某已經去世,現尚無證據證明張某奇張某陽繼承了二人的遺產,故返還拆遷款的義務應由張某文張某濤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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