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學校受傷 - 學校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案例簡介

小孩在學校受傷,學校怎麼賠償?

 

周某與林某均系某幼兒園的學生。2020年5月9日上午8時許,林某與周某入園後在校園玩耍時,林某拿呼啦圈套在周某身上想跟其一起玩,周某先是蹲着後又想站起來,雙方用力不一,致周某向後摔倒在地,頭部着地。周某當時即大哭不止,上午9時許即出現高燒跡象(入園時體温正常)。其父母在當日12時許才接到班級老師電話稱孩子出現問題,家長隨即將周某帶至醫院診察此後周某父母作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要求林某、林父、林母、幼兒園共同賠償19萬餘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周某就醫的原因系摔倒並伴有發燒症狀,摔倒的直接原因雖系林某引起,但被告幼兒園作為專業的幼兒保育機構,在分發玩具並照管幼兒活動時未盡注意義務,並且在周某摔倒撞頭後,甚至出現發燒症狀時,都未及時將周某送醫查看並通知家長,此後的溝通協調等後續處置工作更相對滯後,可見被告幼兒園未完全盡到其應承擔的管理職責。本院綜合事故發生的經過、傷害結果及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林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幼兒園承擔80%的責任。因被告林某在事發時系不滿八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護人即被告林父、林母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幼兒園一次性賠償周某12萬餘元,林某父母賠償周某3萬餘元。

 

律師説法

 

小孩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結合小孩年齡、受傷原因、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來説:

1、《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8週歲以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在教育機構受傷的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來説,《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這一條文通俗的理解是:8週歲以下的小朋友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的,學校一般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學校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不用承擔法律責任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青少年們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的,如果家長能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家長沒有證據或者證明不了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那學校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2、受傷原因不同,賠償責任人不同。

如果小孩在學校是自身原因受傷,那麼需要結合本文第一條中小孩的年齡、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等判斷學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小孩在學校是因學校以外的第三人(比如其他學生、家長、校外人員等)侵權導致受傷,根據《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種情況下賠償責任人是侵權人或侵權人的監護人;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在侵權人或侵權人的監護人無力賠償後,學校在侵權人或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賠償範圍內進行補充賠償,學校向傷者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或其監護人追償其代付的費用。


   3、關於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綜合審查學校是否做到:提供符合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制定防止兒童傷害突發事件的預案、妥善處置兒童傷害事故等方面,綜合判斷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

 

  總之,學校應當恪盡職守、負責教育、妥善管理,儘量避免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的情況,切勿讓祖國的花朵提前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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