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務工人員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在城市裏,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年齡偏大的大叔大嬸,他們絕大數來自外地農村,雖然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因家庭條件不好,迫於生計,他們不得不在年老時放棄安逸的生活來到城市打工,這類羣體被稱之為“超齡務工人員”。由於他們年紀大,也沒有什麼文化,且用工風險極高,因此,很多單位都不會招用這些超齡人員。從現今社會看,招用超齡人員最多的崗位還屬環衞工人和建築工人。這些人員,由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一般僅與其簽署勞務合同或者根本沒有合同,也不會為其購買職工社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實踐中,超齡人員因工傷亡能否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情況比較複雜,全國各地做法也不統一。下面我們將分享一則案例,告訴大家,已經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務工人員仍然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

享受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務工人員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一)

這是一起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人員進行工傷認定的典型案例,對於保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由於立法不完善,針對相同的案件,可能因地域因素的不同出現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

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是否能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人社局經常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作為判斷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評判標準。二審法院並未拘泥於現實,而是從國家立法宗旨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兼顧情、理、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範圍作出了認定,最終得出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務工人員仍然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

正如二審判決中所述,從權益保護需要角度,作為農民,並無所謂真正的退休,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他們為了維持其所在地區相應的生活水平,繼續自食其力,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屬於現實需要,值得尊重,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這一特殊勞動羣體,依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是的,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李某於1954年1月3日出生,農業户口,2013年8月26日進入某物業管理公司做保潔員,簽訂了3年期勞務合同書,未購買職工社會保險,李某自行購買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於2014年開始享受每月五百元左右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5年12月3日,李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2016年7月3日,李某因傷重不治身亡。

2016年10月,李某兒子向仲裁委提出了勞動關係仲裁申請。2016年11月,李某撤回勞動關係仲裁申請。

2016年12月26日,李某兒子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6年12月27日,人社局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李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李某兒子不服,委託陳旺律師團隊將人社局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銷不予受理決定,並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一審訴訟中,我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的規定,主要圍繞《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在工傷認定範圍之外,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以及李某生前享受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而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展開,主張人社局應當受理李某兒子的工傷認定申請。

但最後法院出來的判決結果不盡人意。法院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應結合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來判斷,李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於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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