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後好友酒駕 - 是否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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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後好友酒駕,是否事不關己

襄陽兩車主縱容朋友酒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洪 丁俐 高尚

雖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很多人並不知道縱容、誘導他人酒駕也可能構成犯罪。日前,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兩起案件。

2021年1月20日晚,毛某駕車與一輛貨車相遇,兩車因道路狹窄互不相讓,隨即雙方發生口角,爭吵中毛某聞到對方駕駛員趙某身上酒氣濃重,遂報警。經檢驗,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屬於醉酒駕車,且趙某並未取得駕駛資格。經司法機關查證,趙某與同車人員蔡某當天中午和同事聚餐,其間趙某飲酒約4兩,蔡某並未飲酒。當晚8時許,趙某乘坐蔡某的貨車回家。因為道路狹窄,蔡某系新手不敢開,於是在明知趙某飲酒的情況下,仍然將貨車交由趙某駕駛,主觀上存在縱容同行者危險駕駛的意圖,併發生上述糾紛。

樊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在未能取得駕駛資格且嚴重醉酒後仍然堅持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蔡某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和駕駛人,在明知趙某飲酒後,仍將車輛交由趙某駕駛,主觀上存在縱容同行者危險駕駛的意圖,根據刑法明確規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綜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無獨有偶,2022年6月1日凌晨,劉某和秦某在酒吧飲酒後準備回家,車主劉某感覺不勝酒力,秦某提出由其駕駛車輛送劉某回家,得到劉某同意。後秦某駕駛車輛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與一輛轎車相撞,致該轎車乘坐人姜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經鑑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58mg/100ml,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0.45mg/100ml。經相關機關查證,劉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在事故發生後,秦某賠償被害人醫藥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0700元,並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樊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秦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在醉酒後仍然堅持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在明知秦某飲酒後,仍將車輛交由秦某駕駛,根據法律規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綜合考量二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後,法院判決: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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