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狀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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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公訴狀包含哪些內容?

刑事公訴狀包含哪些內容?

刑事公訴狀包含的內容具體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在押被告人的關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職務;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內容敍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敍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

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於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敍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條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自報的年齡製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註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並按編號製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二、公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了以上情況,都是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我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類型的案件,對於公民個人來説,若是發現自己的權益是由於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被侵犯的,那麼首先需要對方犯的罪名確定是自訴類的罪名,還是公訴案件,若屬於公訴案件,則可以採取到公安機關報案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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