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義務需要擔責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法律規定合同義務需要擔責嗎?

法律規定合同義務需要擔責嗎?

法律規定合同義務需要擔責,違反後合同義務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我國法律沒有對違反後合同義務作出規定,但是有後合同責任。

有義務必有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發揮後發優勢,在合同法發展史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了後合同義務制度。但令人遺憾的是,法律上卻沒有對違反後合同義務應做如何處置做出相應的規定。

所謂後合同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因違反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產生的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後合同責任應是一種新的獨立的民事責任。後合同責任既不是締-約責任也很難將其納入違約責任的範疇內進行調整。

首先,後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後合同責任不同於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前契約階段,而後合同責任產生於後契約階段。另外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後合同責任是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違反後合同義務產生的責任,它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正如指出:“後合同責任是承擔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後合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次,後合同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首先,兩者產生的時間不同,後合同責任產生於合同效力終止後,而違約責任則產生於有效合同成立時;其次,兩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後合同責任的產生基於當事人不履行後合同義務,違約責任的產生則基於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最後,兩者的責任形式也有很大不同。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很多種,並且當事人可以協商責任形式和損失賠償額或損失計算方法,而後合同不存在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指賠償損失。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都難以給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濟。因此,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建立起後合同責任制度,來對合同終了階段的關係予以規制。現代立法和司法實踐應該順應實踐的需要以及法結構完善的需要而建立起這一法律制度。

二、後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後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和行為人主觀過錯四個方面:

首先,須存在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根據我規定,行為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後合同義務,就屬於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這種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違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是在不存在有效合同關係之後違反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對於通知、協助、保護等作為義務當事人卻不作為,對於保密等不作為義務當事人卻積極作為,這些作為與不作為都是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這些行為的本質就在於其違法性,因此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對於合同的義務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通常情況下主要指的,説明他是神,已經簽訂了合同,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否則就屬於違約,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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