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燈損壞致住户摔傷 - 物業因管理不善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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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沙月亮劉剛)年近花甲的李女士稱,其所在樓道里的燈壞掉後,物業未及時維修,導致其在晚上下樓時因樓道漆黑而摔倒,造成大腿骨折,並住院治療。後李女士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李女士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費共計9010元。

樓道燈損壞致住户摔傷 物業因管理不善擔責

原告李女士訴稱,自己住在一樓,樓道照明燈損壞後,物業未及時進行維修。其在某天晚10點左右下樓時,因樓道里一片漆黑,導致自己摔倒,事發當時物業無人值班,報警後民警建議先看病為主,後送醫院檢查發現大腿骨折,便住院進行治療。事發第二天與物業聯繫,物業卻總以領導不在為由推脱,從未主動協商過此事,自己墊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等費用共計8萬餘元。李女士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人身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萬餘元。

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辯稱,李女士摔傷後確實找過物業公司,物業人員去現場查看發現燈確實壞了。但是,李女士的摔傷與物業公司無關,如果樓道燈不亮,李女士應盡到自身注意義務並報修,但根據公司的報修記錄,當日並未有人報修,且樓道燈屬於公共設施,無法由專人看護,所有的燈都是由業主報修,之後由物業人員進行維修或更換,綜上,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公共設備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以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行。雖然樓道燈損壞不是造成李女士摔傷的直接原因,但物業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樓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傷的因素之一,加之物業管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對小區公共設備設施定期檢查維護之責,故物業管理公司對李女士的損傷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李女士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樓道內下樓梯時,應當能夠預見到可能摔倒的後果發生,因其未能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摔傷後果應承擔主要的責任,故對李女士的摔傷損失應按雙方的過錯合理分擔。最終,法院酌定物業管理公司對此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女士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費共計9010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説法】

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屬於業主共有,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包含了對公有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公司負有保證小區樓道內照明燈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的義務,包括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和修理等,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業主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在履行期內,業主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起訴物業服務企業主張權益,也可依據侵權責任向法院提起訴訟。鑑於此,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巡視、維護修理和情況記錄工作,堅守崗位,主動擔當,

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另外,若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和防範義務,否則,也應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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